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350736
大小:32.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0-28
《政治学科组集体备课活动记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政治学科组集体备课活动记录 政治学科组集体备课活动记录 时间 地点 第二会议室 主持人 龚虎 应到人数 6 实到人数 6 列席人员 缺席人员及原因 主题 初三期中复习研讨初一初二调整教学进度 活动内容摘要 第6课做守法公民政治学科组集体备课活动记录 政治学科组集体备课活动记录 时间 地点 第二会议室 主持人 龚虎 应到人数 6 实到人数 6 列席人员 缺席人员及原因 主题 初三期中复习研讨初一初二调整教学进度 活动内容摘要 第6课做守法公民练习 一、单项选择(以下各题都有四个选项,其中只
2、有一个是正确的,选出正确答案。填在相应的括号内) 1、从2006年起,我国实施“五五”普法教育规划,其中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包括我们青少年。从青少年自身特点看,主要是因为() A.青少年的法治观念普遍淡薄 B.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 C.青少年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 D.加强法治教育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 2、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和正规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一直致力于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这主要说明依法治国是() A.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B.建设中围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条件 C.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D.维护社会
3、稳定的必要条件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 A.崇尚宪法和法律的地位B.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C.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D.帮助公民树立法治观念 4、北方某城市的一项专项调查表明,在校学生中50%的人有过被校内外不法分子敲诈、勒索、抢劫、搜身、欺侮及其他滋扰的经历。这些学生遇到侵害时虽然感到气愤,但惊慌失措,紧张害怕,自认倒霉,很少报案或告诉家长、老师。假如你遇到类似的情况,你应该
4、() A.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B.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 C.多找些人进行报复 D.寻求法律的保护,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九年级(3)班几个同学就有关“依法治国”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在下列观点中,你认为正确的是()①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②实行依法治国,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③生活在法治国家,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④依法治国是大人的事,与我们中学生无关 A.①②③B.②③④C.C①②④D.①③④ 6、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这说明() A.法治建设比道
5、德建设更重要B.依法治国要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C.加强诚信教育比法治教育更重要D.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要协调发展 7、“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主要表明() A.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B.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冲向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C.依法治国是保证社会和谐与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 D.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8、我国的依法治国与美国的依法治国是有区别的。下列选项中,表明其“区别”的是() A.我国依法治国的本质
6、是冲向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B.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C.我国依法治国所依照的“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 D.我国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这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据此,回答以下两题。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过,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是() 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 10、这部法律的出台()①表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
7、方略②有利于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③表明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④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害 A.①②④B.①③④C.①②③D.②③④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在现代社会,小道个人的日常生活,大到国家的治理,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被载入我国宪法。据此,回答以下三题。 11、我国十多年来依法治国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依法治国,才能()①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②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国家长治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