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约财物纠纷案件适格当事人

试论婚约财物纠纷案件适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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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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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婚约财物纠纷案件的适格当事人  婚约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案件却屡屡可见。在确定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时,一般以是否交付和接收财物为标准,由于财物交付方式的不确定性,于是出现了三类当事人:一是订婚男女双方;二是男女双方的父母;三是男女双方及其父母(此类又可分为多种情形)。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为了确定当事人,需多次开庭、追加,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当事人讼累。笔者认为,婚约财物纠纷不同于一般的财物纠纷,是因订婚而引发的,订婚男女应为此类案件的当然原被告。本文试图从不同的侧面阐述这一观点。  一、从婚约的历史演变看,当代婚约的主体是男女双方  中国的

2、婚约制度源自西周。当时实行“聘娶婚”,即男方家庭向妇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礼记》载:“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所谓“聘”,即指婚约。“六礼”中的前四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是婚约的重要程序,而纳征则是婚约的中心环节。此时,由于婚约缔结的目的为“合二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礼记。昏义》),男女双方的利益根本不予考虑,所以此时的婚约完全由双方父母一手操持,婚约的主体实际是“二姓”,即双方的家庭。这种状况从西周经秦汉,一直延续至唐宋、明清,如明代洪武二年令:“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宗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

3、女从母主婚。”随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的影响,清末民初时起,捆绑在婚约上的封建宗法思想的桎梏逐渐松绑,婚约为男女双方自己的意志的观点逐步深入人心。1929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1950年6月26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虽然建国以后的三部《婚姻法》对婚约均不予以保护,但是,由于传统习俗的根深蒂固,不少两年男女结婚前仍举行订婚仪式。虽然不少订婚仪式均有双方介绍人出席,彩礼的交接一般由双方父母经手,但这种交接

4、仅仅成为一种仪式。如果男女双方对婚约持反对意见,一般很少有父母强行操持订婚仪式。  二、从婚约的性质看,其所确立的是一种准人身关系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为成立婚约而举行的仪式叫订婚或定婚。  婚约与恋爱不同。恋爱不当然具有婚姻关系约定的确定性,而婚约当事人之间则是确定的婚姻关系的预约。  婚约与事实婚姻不同,婚约当事人之间虽不共同生活,但以未婚夫妻相待;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仅以夫妻相待,而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至于婚约本身究竟是怎样的民事法律事实,在对婚约有明文规定的国家中并无一致意见,有视为契约的,有视为事实行为的,有视为事件的,还有

5、视为特殊法律事实的。笔者认为,婚约既然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关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的约定,自然属于合同亦即契约的一种,虽然这种契约产生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关于“婚姻”的“准人身关系”,但其本质仍应是一种契约。这从社会生活中男女订婚后的相互关系可看出。订婚后,男女双方相互视为尚未结婚的“夫妻”,他们的正常交往因订婚而获得社会的认可,而男女双方的父母彼此也以“亲家”相称,双方家庭关系一下子密切起来,笔者所在地就有一方有丧事须向对方报丧,另一方男女着孝服奔丧的风俗。依据婚约的“准人身关系”性质,订婚男女虽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间传统中却承担着道德上的义务。史尚宽先生指出

6、,订婚男女之间“消极的负有不与第三人订婚、结婚及保守贞操之义务,积极的负有相互结婚的义务。”①  三、婚约财物关系依附于婚约而产生、发展和消灭  受传统订婚制度的影响,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根据双方事前的商定,须向女方“行聘”,亦即彩礼。彩礼的具体内容依各地风俗和双方协商的不同而各异,不过,总体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钱,即礼金;二是物,如礼包、首饰、衣服、摩托车等。订婚后,逢年过节,男方亦根据风俗送上节礼和年礼,主要是食品副食品,遇有一方有婚丧喜庆,另一方须送上一份与相互关系相称的人情。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婚约财物关系对婚约的依附性极强,它随着婚约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婚约关系

7、的延续而发展,而婚约关系一旦解除,婚约财物关系也就不复存在,即使双方继续发生财物关系,那也不属婚约财物关系的范畴。由此,在民事诉讼中,脱离婚约关系去审理婚约财物纠纷是不现实的,而撇开婚约的主体,去解决婚约财物纠纷,有违婚约财物关系的特性。  四、唯有订婚男女才是婚约财物纠纷的适格当事人  1、撇开订婚男女的诉讼不利于争议的整体解决。  当事人适格理论是大陆法系重要的民事诉讼理论,但在我国却不甚发达。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②当事人适格亦可分为原告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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