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规制限定股权转让规定对公司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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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单位规制限定股权转让规定对公司法完善-->一、公司章程的理论基础(一)公司章程性质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目前有多种学说。明确这个问题,才可以更好的分析公司章程的效力,以此分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的可行性。本文比较了各家学说以及及国内外的有关立法,清楚地界定了公司章程的性质。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学术界存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提出的观点有自治法说、契约说、权利法定说,还有部分学者提出宪章说1.公司章程自治法说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及日本学界所认可的学说。该种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性规范。由于章程约束的主体

2、并不限定在制定者本身,而且其进行修改的程序具有严格性,因此公司章程也有对自治法性质体现。有的学者非常认同.甚至,日本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法的一种渊源。在我国,大多数学者对公司章程有着自治性规范的性质也很认同,将其视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制定的关于公司内部事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性规则。2.公司章程契约说它的主张者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这种主张于公司合同理论。依据公司合同理论,“公司是一系列合同”。比如,法国经济学家波斯纳从经济学里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司是做为契约存在。如果把公司看做契约,那么作为

3、公司一部分的公司章程,其性质也应是契约,因为它是成员间由平等协商的方式就各方权利以及义务达成的,体现了公司成员的自由意志。此理论在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公司法中都有所体现。3.公司章程权利法定说该学说被新西兰和加拿大公司法理论所确认。其认为,公司章程是完全法定的,并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效力仅及于公司内部事务,本质是在公司参与者、管理者、董事、股东以及有限延及的公司债权人之间存在的一种权利分配体系。以此角度看,在公司章程中的权利义务是根据不同的身份由法律赋予的,而不是当事人在制定公司章程中意思自治的体现,这

4、和契约说所认同的权利义务是完全不同的。4.公司章程宪章说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者为了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而对公司的组织、管理制定的纲领性制度。该学说实际上是参照国家治理行为中的“民主宪政”理论提出的:“该学说将公司类比成国家,将公司内部的管理部门或结构设置比作国家不同的机关或职能部门,将保证公司正常运行的制度比成国家的法律。”有的学者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提出在公司社会责任被广泛重视的今天,公司章程的契约性已经不足以反映其本质,由于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滞后性,需要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章程的制定,弥补

5、章程制定的缺陷。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此种说法与公司自治法说有着相似之处。5.本文观点对于公司章程性质认定,结合各方观点,笔者认为,应根据公司法的历史发展和我国公司法的实践去界定公司章程性质。公司萌芽时在意大利以及一些地中海的沿岸城市,是航海者和资本家合作的商事契约。近似合伙组织。其基础是约定了参与方权利责任的合伙契约。因此可以被看作是公司章程起源。②其后在英国出现了皇家颁发的特别许可状或者经过特别批准设立的公司。最初,是政府为了保持对某公司或行业的垄断特权的手段。因此相应的,公司

6、章程所反映出的就是国家强权,也即时主权者的意志。伴随资本主义蓬勃发展,公司制度也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的得到发展,所以这时特许制已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U844年在英国设立了公司成立登记制度,继而1862年,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设立使用登记制度,取消了特许文件,而用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代替。在此之后准则主义就代替了特许制度。伴随对公司法管制的放松,公司的自治性越来越多,更加体现了股东的意思自治。这时公司章程可以被看作股东意思自治的产物,股东自由的选择釆取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到了十九世纪后期,随着本位思想的发展,公司的社会

7、责任理论促使国家对于公司章程进行干预,这时公司章程有着宪章的性质。然而,国家干预过多是不利于公司在繁荣的商业环境中运行的。二、主要国家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限制司法实践的比较对于股权或股份的转让,我们可以看到各国立法及实践皆允许通过章程对此加以限制,这也是公司自治的重要表现。对于人合性非常重要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是如此。(一)美国司法实践在美国,如果不存在特别的协议,公司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是,不管是在封闭公司还是在公众公司中,关于股份自由转让的限制都是非常重要的。封闭公司中,对转让股份的限制常构成合同的义务。

8、对转让股份的限制的主要类型可以有各种法律形式:(1)可以由公司或股东行使的以可确定的或指定的价格购买股份的期权;(2)约束股东或公司以可确定的或指定的价格购买股份的期权;(3)优先权,即为给股东或者公司机会以使的股东能以从外部所可以取得的最高价格来购买这部分的股票。?在美国,关于股份转让限制效力的普通法评判标准是它一定要“没有不合理地限制或者禁止流通性”。依照这个标准,完全禁止转让当然会被认定是无效的。而同样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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