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担保的效力——基于《公司法》第 16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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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担保的效力——基于《公司法》第16条的分析-->引言1993年《公司法》对于公司担保的规定比较简单,导致学界及实务界对于该条款均无统一的理解与适用标准,使得争议不断。2005年《公司法》虽然肯定了公司的担保能力,确认公司可以提供担保,但是由于法条的概括性等问题,这个问题仍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质疑。本文首先从公司担保立法模式出发,通过对各种模式的比较分析,从中发现其对于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接下来着重对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进行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公司担保的利益与弊端的衡量,推导出当公司

2、担保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公司担保的效力。最后,通过法理分析来对合同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承担与否予以明确。本文希望通过上述分析来寻找公司担保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一、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模式比较(一)美国立法模式美国立法中并未对公司担保采取任何事前的程序限制,在争议发生时,美国法院采用事后的实质审查原则对担保的效力予以审查。在因公司担保发生争议后,当事人诉至法院,法官此时对担保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一定的规则对担保的成立与否进行判断。美国的实质性判断标准,是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主要特

3、点,因为其他国家对于公司担保或多或少的都通过程序性的标准来进行规制,但美国全然没有这种规定。美国实质审查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对公司担保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标准是以担保是否给公司带来“利益”(interest)为准的。通过众多的判例我们不难发现,美国司法界对于该“利益”的规定有着丰富的外延,在实践的不断发展中,判例在认可给公司带来“直接利益”(directinterest)的对外担保有效之后也将“间接利益”(indirectinterest)囊括其中,并且创造出“合理营业判断原则”(reasonablebusinessjudg

4、ment)来判断利益是否属于间接利益;“利益”涵盖的范围随着集团法理论的兴起而不断扩大,同一集团内的子公司,支持公司担保的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即为是否已具备足够的“利益”支持,只要其在“经济上相互结合”(economicintegration)即可。(二)英国立法模式在英国公司法中,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权利被明确记载于英国公司法中。而且不仅公司为其股东担保是被明确规定的,集团成员之间的相互担保和将资金贷与他人的权能也被法律所明确规定,公司的“向下游担保”、“向上游担保”、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相互担保亦被法律所允许。2虽然英

5、国公司法给公司担保予以很大程度上的自由,但是,在英国公司法中,公司不得为董事及其利益相关人员提供担保。在2006年英国进行了公司法的修改,其第404条3与第405条4均体现了英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为董事提供担保的程序限制,以达到限制董事滥用权力的目的。在英国,公司作出担保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对于公司为其董事,或是公司为其控股公司及其他的相关人提供担保的,需要经过股东的同意,若未履行上述程序,公司设立的担保无效。在当事人对于公司对外设立的担保产生争议的时候,英国的法院按以下规则进行审查:“审查此项担保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如系为

6、整个集团之利益,则非法所允许,自不生效力。”三、公司担保的效力认定...........................................14(一)公司担保有效决议的构成要件...........................14(二)违反章程规定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15(三)章程未规定担保事项时公司担保的效力认定......................................18四、合

7、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与公司担保效力的关系.............................................21(一)合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的证成........................................21(二)合同相对人审查义务对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27结论...........................29四、合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与公司担保效力的关系(一)合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的证成我们应根据决议作出的主体的

8、不同分情况进行分析。当决议是由董事会作出时,超出的部分应被定位为可撤销的决议。此时决议的效力取决于在除斥期间内,即“60日”内股东是否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以及法院是否作出撤销该决议的决定。此时按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来处理。如果决议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此时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其作为公司章程修改的有权机关,应对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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