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的“角色冲突”——乡村社会的需求倾向与利益矛盾分析

村干部的“角色冲突”——乡村社会的需求倾向与利益矛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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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干部的“角色冲突”——乡村社会的需求倾向与利益矛盾分析

2、第1 [内容提要]:本文从乡村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利益选择这一视角,分析了村民自治中村官被依法“罢免”、行政撤换和主动辞职三种现象背后的制度因素,提出中国农村社会的利益结构正加速分化,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出现“疏离”;从而指出造成村干部“角色冲突”的真正原因,是现有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的需求性职能矛盾和制度职能矛盾。  关键词:村干部角色冲突农村村民自治中国  一定的利益需求取向决定了利益主体的行为倾向。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作为农村基层“桥梁”的村干部这

3、一独特的“利益群体”,时时处于一种尴尬的“角色冲突”中,从而在乡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复杂的社会现象。这也表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和政治结构的变动,乡村社会的利益结构也呈现出加速分化的趋势,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表现为“疏离性”1特征。  依法罢免“村官”——村民与村干部的利益需求取向冲突  自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民依法罢免“村官”的事例频频出现在各种报刊:1998年11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潘岱乡白莲村500村民向有关方面提出了“弹劾”村主任的决议,1999

4、年4月9日,该村依法投票罢免了村主任何光寿(周丽峰1999);1999年3月6日,哈尔滨市松北镇集乐村的村民投票罢免了“村长”董寿永,……(寿蓓蓓赵岩1999)。  如果从法理的层面来看待村民依法罢免村干部这一事件,表明的是民主政治已逐渐向深度、广度发展,乡村社会的公民也已认识到并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自治权力(法定权利)。但如果从经济利益的层面来分析这一事件,我们看到的就可能是另一番景象。从浙江省瑞安市白莲村和哈尔滨市集乐村的实例来看,先且不论何光寿与董寿永等人的当选是否合法,何况这两个村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的真正原因

5、和直接原因,也非对选举及其结果有意见,而是出于经济利益:  浙江白莲村村委会主任何光寿自上任到1998年8月,村集体财务状况从未公开过,而任职6年非法以村委会名义向9家企业出让集体耕地100多亩,所得土地补偿费及相关安置费200多万元没有发展任何村级经济,却为各种名目的挥霍创造了条件,而这笔钱如今却成了该村的一大迷团。  哈尔滨市集乐村在1998年10月得到灾后移民建镇征地补偿费1500万元,而村主任董寿永家4亩地得款25.7万元,普通村民却连他的零头都不到。  从这就可以看出,村民提出罢免村干部,其源由不是来自政治利

6、益的诉求,而是来自经济利益的诉求。  当然,这些村的村民提出罢免“村官”的要求能够得以满足,还并不仅仅是因为有了《村委会组织法》,更主要在于其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比较开明、比较看重民意。而同在哈尔滨市的王岗镇前兴隆村,那里的村民就没有前所述村的村民那么幸运。  前兴隆村的村民因为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梁振志“虚报产值16亿元,骗取奖金475万元,占用耕地500亩,非法砍三北防护林6千多棵,十六眼电井全部作废,公款买车供儿子上班,打上访群众等等”,要求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却因镇党委书记陆世发的遮护而被“卡住”(寿蓓蓓1

7、999)。  河北报子营村的情况就更令人气愤:  该村村两委班子腐败,用逐年剧增的“公粮”抵交吃喝款,十年白条无处兑现,而就是这个村庄还戴上了“小康村”的帽子。村民虽多次上访要求结清历年公粮款清算村集体财务,但都未果。为此,村民选五位村民作为代表与村领导交涉,在村领导对村民的要求置若罔闻的情况下,五位村民代表只好自行召开村民会议罢免“村官”,但却因此五位村民代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成了“被告”(郭国松1999)。  从以上的状况看,如果说村民依法提出罢免村干部是因为村民和村干部之间在利益需求倾向上存在“冲突”,那么罢免

8、要求是否能够实现,就不是取决于是否有法律依据和现实需求,而是取决于乡镇的领导、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利益需求倾向是“顺应的”还是“疏离的”。这样,就不难理解乡镇政府怎样依然利用行政职权超出法律权限而作出调控乡村资源的行为。  行政撤免“村官”——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的利益需求取向冲突  从目前国内的情况来分析,作为乡村基层社区民主选举具体组织者和主导力量的地方政府,由于其对实行选举后果的功利性判断不同(其判断的基本标准无非就是是否有利于政府对村的管理,是否有利于完成国家任务),于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就会采

9、取不同的策略(范瑜2001)。而不支持村委会民主选举的,就会出现两种状况:一是“不作为”。即对村委会民主选举活动不宣传、不组织,使选举无法进行或走过场乃至促成混乱局面。二是“强作为”(也就是“侵权”)。即干涉、控制选举,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不经选举(或利用强行政手段操纵选举)直接任命或撤换村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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