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水权理论与实践看我国水权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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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外水权理论与实践看我国水权制度建设

2、第1... 一、关于国外水权我国水权研究刚刚起步,国外一些国家的水权制度已实施多年,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已积累了大量经验,对我国水权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欧美一些国家曾实施采纳的水权原则,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河岸权原则,占用权原则,绝对所有权、合理使用权与相对所有权原则和公共水权原则。另外,亚洲和非洲一些国家有的采用习惯使用权原则。河岸权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关于个人对水资源的拥有、使用等权利及责任的一系列原则。其特点是:水权获得者必须既拥有水流经过的土地的所有权,又可合理用水。对上下游来说,权利是平等的,用水时不存在先后次序。占用权原

3、则是时先权先,以优先占用并合理利用水源的时间为标准。其特点是河水资源属于公共范畴,没有所有者,谁先开发并合理利用河中之水,谁就占有了水资源的优先使用权。绝对所有权、合理使用权与相对所有权原则是关于地下水资源方面的水权原则。绝对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拥有其土地之下地下水的绝对所有权,可以任意开采使用,而不必考虑使用的合理性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合理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者拥有其土地之下地下水的所有权,但必须遵照合理使用的原则使用,不得对位于同地下水含水层之上其他相邻土地所有者造成不利影响;相对所有权是由上述合理性原则演变过来的,是指某地下含水层之上的所有土地所有者都有合理使用地

4、下水的权利,但是,不仅用水要合理,还必须相互协调,即当水资源有限时要按各自土地所占比例取水。公共水权原则源于前苏联的水管理理论和实践。其特点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水资源属国家所用,个人和单位拥有水资源的使用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水资源的配置或分配。习惯使用水原则包含内容较广,具体形式不尽相同,常见于受伊斯兰教、印度教和佛教影响的农业地区,主要以历史传统用水习惯为基础,可以以单个农户或以村镇传统农耕组织为单位取水用水,提倡合理用水,可以继承或随土地转让等。河岸权、占用权、绝对所用权与相对所有权等形式均以非公有产权制度为基础,注重

5、非公有水权的界定。公共水权制度则规定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各种水权原则指导下的水权制度都有其各自的优点,在实践中,伴随着改进与完善措施,得以延续至今。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水权制度,水权的界定比较清晰,但缺乏对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共水权制度强调水资源的计划分配,但水权的界定不很清晰;对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如果界定不清晰往往会导致水事纠纷;因通过行政手段分水,有时受官僚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参考以上各种水权原则,寻求适合我国特点的一种新的水权制度是非常必要而十分迫切的。二、关于水权制度建设途径的探讨目前,我们还处于水权制度的研究阶段,建立水权制度的道路还相当长,任务也很繁重。面对

6、繁杂的工作和众多影响水权制度的问题,需首先研究分析工作思路,在众多问题中,要抓住主要问题或问题的主要方面。要先粗后细、先简后繁、先宏观后微观。建立完善的水权制度,非一朝之功、一夕之力所能达到。开始不要追求全面、完善,更不能凭主观想象要求在短期内制定出适合当地特点的水权制度。因为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比如,水权的定义至今没有确定下来。从不同文献和资料中查出的有关水权定义不下十种,而且各有区别。前不久,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提出:“水权是水事活动中有关各方权利关系的总和。”其解释如下:有水事活动就存在着水权;水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从民法意义上来讲,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它包括

7、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这一水权定义差强人意,但仍然缺乏权威性。所以,应针对急待解决的问题,从“一束”权利中抽取一支或两支开展研究,不能面面俱到,要抓住重点。水权问题首先要围绕依法高效利用这个中心,着手解决分什么、怎么分和分给谁的问题?所谓分什么,当然是分水。但是,分哪种水?是雨水,还是径流?是全部径流,还是已经被开发的径流?是一次性分完、分彻底,还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单位或个人对水资源提出申请后随时处分?以上是有关地表水的问题。除此以外还有地下水的问题,如浅层地下水作

8、为水资源要分,非资源性的深层地下水是否也要分?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用水单位或个人所争取的所谓水权只是水资源的使用权,这一点可能没有争议。至于地表水的使用权的处分,笔者针对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方面的现实,特别是类似海河流域这样的严重缺水和水事纠纷相对较多的区域,应该首先研究地表水资源的处分问题。本人这里推崇的方法是:把区域地表水资源人为地划分为两部分分别处分,一部分是已得到开发利用的地表水资源,另一部分是仍未得到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对于已开发的水资源,过去和现在正被用水部门或个人利用,但是,至今没有确立用水水权,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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