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独立学院及其转制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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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独立学院及其转制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17号)等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附件:湖北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           

2、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湖北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                     为做好我省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独立学院建设,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17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审核原则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管

3、,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公正公平地开展独立学院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审核工作。二、审核范围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范围包括:我省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独立学院及其转制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2012年有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专业审核。三、评估内容本次评估是对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进行评估。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评估内容有: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5项评估指标,16项二级指标、46项三级指标,三级指标中有16项

4、重要指标。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估内容有: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过程与管理、教学质量5项评估指标,13项二级指标、34项三级指标,三级指标中有13项重要指标。其主要内容如下表所示:湖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重要指标评估指标重要指标1办学思想1.1.1学校定位     1.2.2教学中心地位   1.3.1办学特色2师资队伍2.1.1生师比       2.2.2教学水平3教学条件3.1.2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及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及其所占比例    3.2.1四项经费

5、占学费收入的比例4教学管理4.1.3培养方案  4.2.1课程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4.3.2 实习与实训   4.4.2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成果    4.5.1教学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5教学质量5.1.2外语国家统考累计通过率(%) 5.2.3论文(设计)质量5.3.2学生的实践能力    5.4.4 生源与社会需求 湖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估重要指标评估指标重要指标1专业建设规划1.1.2 培养方案              1.2.2专业特色2师资队伍2.1.2专业教师数量与结

6、构     2.2.1教学水平3教学条件3.1.1专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3.2.2专业图书资料4教学过程与管理4.1.2教材建设与选用         4.2.2实习与实训4.3.1教学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5教学质量5.1.2外语国家统考累计通过率(%)  5.2.2论文(设计)质量5.3.2学生的实践能力    5.4.4 生源与社会需求关于各项指标的评估标准、内涵说明详见附件1、附件2。四、学校申请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的独立学院,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

7、会提出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审核工作的申请。五、资格审查独立学院的办学资格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政策法规处进行核查;本科专业由高等教育处进行核查。审查通过后,再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不通过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六、学校自评1.自评工作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按照本办法及其相应的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本办法,准确掌握评审标准,对照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指标体系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情况。专家组以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本单位提出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进行自评。对存在的问

8、题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和改进方案。申报材料和自评报告须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并确保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2.学校自评后形成单位《自评报告》,认真填写《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附件3)、《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4)和《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附件5)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按时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同时,学校要做好评估档案材料的整理和接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专家组通讯评议以及进校考察等准备工作。七、材料公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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