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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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摘 要] 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我们必须对中小企业在法律上给一个界定。文章在借鉴外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目前法律界定标准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法律界定  [简介] 鲍瑞玲,中共封丘县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河南 封丘,453000  []D913.991[]A[]1007-7723(2012)06-0037-0003  中小企业是世界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也不例外。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我们必须在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对中小企业在法

2、律上给一个界定,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含义和范围。  一、外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员,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的不同,对于中小企业的认识并不统一,但都是针对本国国情加以确定。  美国的企业只存在大、小企业之分,没有中型企业的概念,小企业的概念弹性相对较大。早在1948年杜鲁门总统签署的《义务兵役法案》中就规定了小企业的标准,即:第一,在所在行业中处于部分而不是支配地位;第二,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第三,有独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这是最早的与小企业有关的法律规定。在此之后的1953年,美国所实施的《小企业法》将小企业从法律的角度

3、定义为私人所拥有,能够进行独立经营,且在自身所经营行业中没有支配性。从该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小企业的定性,在量上并没有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因此,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推出了以下的标准: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下,或者资本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为小企业。2000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再度推行新的量化标准,即采用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将小企业具体划分为农林渔猎、公用事业、建筑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业、信息业、管理及支持等19个大类、350多个产业,并根据雇佣人员数量和年平均收入的任何一项来划分。后来在《小企业资助法》中将小企业的定义又扩充为,可以通过雇员数量与营业额的标准对小企业进行

4、判断,从雇员所具有数量的角度进行定义时,随着该企业所在工业部门的不同雇员的数量因此存在区别。通过这些区别来对小企业进行定义,除此以外也将其他因素列入了考虑范围。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小企业的认定主要采取两种不同的标准。标准一是以美国的联邦政府中小企业管理局的界定方式为基础对小企业进行界定,该标准中的小企业指的是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实质上是由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同时该企业雇员数量不超过500人。标准二也是美国的,是该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小企业进行认定的标准,该标准中小企业必须至少具有其所列出四个特征中的两个。这四个特征包括该企业是独自经营的,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经理就是企业主;

5、企业的资金的所有者是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人;该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范围主要以企业所在地为主;企业规模从行业的角度进行比较来说相对较小,通常可通过企业的销售额与雇员人数作为衡量企业规模大小的依据。  德国的中小企业有其专门的名称“Mittelstand”。在理论界,德国学者普遍认为,中小企业不仅仅因为其是中小型的,更主要在于这种企业有其本身的特性。以所有者和其所承担的责任为中心内容,小企业是由一人享有所有权同时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也可以说小企业的所有权与责任是统一由一人来承担的。德国的学者将中小企业性质具体表达为:首先是企业产权和管理的合一;其次是企业管理业主的个人化或者家族化;再次是企业的独立

6、性。虽然德国一直是更重视中小企业的性质定性,但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达与完善,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而该种形式的公司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此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分离,传统的理论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纯粹的性质定性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联邦政府也开始根据德国的具体国情对中小企业进行量化。德国从中小企业在其国家所具有的比例来说,是企业数量较多的国家,德国小企业总数占企业总数的98.87%。其中在德国企业人数在50人以下的企业占96.55%,因此德国的中小企业主要是用人数来划分的。但是根据2012年德国中  [摘 要] 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快速的发

7、展,我们必须对中小企业在法律上给一个界定。文章在借鉴外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目前法律界定标准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法律界定  [简介] 鲍瑞玲,中共封丘县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河南 封丘,453000  []D913.991[]A[]1007-7723(2012)06-0037-0003  中小企业是世界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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