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院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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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院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林芳内容摘要:针对相对不起诉的理论,对比暂缓起诉,结合刑事和解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总结我院现行的做法,对相对不起诉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关键词:相对不起诉、暂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一、相对不起诉制度理论(一)、相对不起诉概念产生及理论发展。1、相对不起诉概念的产生。不起诉制度是刑罚理论由惩罚论向目的论转化的产物,是刑事起诉便宜主义的只体体现。在世界各国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不起诉制度都使用得非常广泛。

2、在我国,不起诉制度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加以修改、完善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它既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运用的一项法律手段。而因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免予起诉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以及法院的独享定罪权理念相冲突,1996年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该制度,扩大不起诉的范围,将免予起诉的合理因素纳入不起诉之中,成为不起诉的一个部分,即相对不起诉,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2、现行

3、相对不起诉制度理论的发展。将刑事和解作为相对不起诉的前置程序是我国司法界所采用的只体运作模式之一,即在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由于此种结案方式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司法机关也存在的操作规则各异的现状。鉴于程序法定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二)相对不起诉制度相关概念。1、刑事调解、刑事和解的含义。法国1993年1月4日的法令规定了刑事调解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轻罪和违警罪,“共和国检察官如认为进行调解可以保证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可以终止因犯罪

4、造成的扰乱,奋助于罪犯重返社会,在苏就公诉做出决定之前,并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决定实行调解”1。法国的刑事调解存在于检察官提起公诉前的侦查程序,适用范围不限定于特定种类的案件。刑事调解必须经检察官同意,才能进行。且该刑事调解不是由检察官进行,而是当事人通过检察官发动,由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检察官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从而使诉讼过程止于侦查阶段。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需要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刑事调解不具有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是免费的。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调解的现象和传统。调解在古代称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和轻微

5、刑事案件2。随着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地司法机关纷纷制定相关具体规定以执行人民调解精神。其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共同建立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制度。根据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将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人民调解,i最高刑为三年冇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

6、调解,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刑事和解,也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对话、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或者恢复正义会商,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受过训练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谈,共冋协商解决刑事纠纷3。在交谈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可以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各自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双方情感等方面内容。经过全面、畅通的交谈,他们可以选择彼此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双重机会。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双

7、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或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我国现行的刑事调解、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界为贯彻和谐社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所产生的司法概念,并在刑事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试行。3、与暂缓起诉的区别。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行为已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暂吋不提起公诉,而是在取保候审期限内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冋吋责令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履行特定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按要求履行了特定义务,即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否则,予以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

8、任。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国、日本。在德国称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日本称为起诉犹豫,产生的直接动因是刑事犯罪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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