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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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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分论一、买卖合同概述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转移标的物的财产权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及相关资料的义务;对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的义务;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保证第三人不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等义务。买受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主张标的物瑕疵时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协助履行、保守出卖人商业秘密等义务。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起着核心作用。二、买卖合
2、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
3、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
4、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三、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和包装1.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2.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检验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
6、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3、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三)
7、买卖合同的价款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4.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四、买卖合同
8、的解除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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