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责任公约》与《1992年基金公约》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对比分析

《1992年责任公约》与《1992年基金公约》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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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1992年责任公约》与《1992年基金公约》在油污损害赔偿方的对比分析首先,要对本文屮的《1992年责任公约》与《1992年基金公约》作出说明。前者系指《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者指《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两公约的设立共同构成了确保向油污受害人提出充分、有效赔偿的国际法律规范。由于《1992年基金公约》是《1992年责任公约》的补充,因此,《基金公约》规定,成为基金的成员必须成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退出《民事责任公约》即视为退出《基金公约》。

2、两者在以T方面有所异同:根据《1992年基金公约》的一般规定两公约对于“船舶”、“人”、“所有人”、“油类”、“污染损害”、“预防措施”和“事件”等名词的含义相同;“计算单位”与《1992年责任公约》第V条第9款具有相同含义;“船舶吨位”与《1992年责任公约》第V条第10款规定者具有相同含义。一、两公约几个相同名词的解释分析(1)适用公约的船舶公约对船舶的适用范围为:“实际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海运船舶和海上船艇。”公约特别强调必须是“散装油品”,意即排除桶装、罐装油品的运输船舶。同时,这

3、里的油轮是指把油类作为货物进行散装运输的油轮,即一般的满载油轮。不包括压载过程中的油轮和空载油轮。(2)适用公约的油类物质船舶所运输的油类物质,包括任何“持久性的油类”,例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以及鲸油。同时,这些油类物质不论是作为货物还是作为燃料,都属于公约所规定的油类物质。(3)公约适用的地理范围公约仅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包括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以及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因此,公约的适用范围与油轮的船旗国和船东国籍无关。此外,污染损害必须发生在缔约国的领土或领海内,

4、在此范围之外发生的污染损害,其赔偿适用其他国际公约或相关的国内法的规定。(4)赔偿范围公约所定义的“污染损害”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在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约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这一范围包括以下损害和费用:①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而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②采取预防措施而支付的费用。预防措施是指“事件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而由任何人所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1)责任主体是指

5、在事故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如果该事故系由一系列事件构成,则第一个此种事件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应对船舶因该事故而造成的任何污染损害负责。当发生涉及两艘或更多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时,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应对所有无法合理区分的此种损害负连带责任。二、对两公约不同之处的对比分析(1)基金的设立由于《1992年基金公约》设立的宗旨是在《1992年责任公约》不能提供保护的范围内,对油污受害人进行赔偿。基金在各缔约国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在各缔约国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诉讼,基金的干事为其法定代表人。基金的

6、摊款《1992年基金公约》规定的应向基金缴纳摊款的人并非缔约国,而是在缔约国内接受海运油类的人,除非缔约国己中明该自身承担,但这种生命也已撤销。《1992年基金公约》第一条第3款规定的摊款油类的范围与《1992年责任公约》适用的油类不尽相同。摊款油类括原油和燃料油。而《1992年责任公约》规定的油类是括任何“持久性的油类”,例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以及鯨油,其中的润滑油不属于《1992年基金公约》规定的摊款油类。(2)基金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1992年基金公约》没有规定对受害人损失的认定,

7、但从该公约与《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关系看,基金对于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认定与《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应当一致。《1992年基金公约》是对《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因此基金只赔偿受害人不能通过《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从船舶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污染损害部分。根据《1992年基金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不能得到油污损害充分的赔偿时,可以向基金提出赔偿请求:①船舶所有人根据《1992年民事责彺公约》不承担赔偿责彺。②船舶所有人根据《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

8、于其自身财力不足,并按照《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对其提供的财务保证亦不充分,不能或者不足以满足损害赔偿的请求,并且在受害人采取所有合理的救济手段后,仍不能获得根据该公约木应当获得的赔偿,便视为船舶所有人财力不足并且财务保证不充分。③损害超过《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或者在《1992年基金公约》通过之前已经生效或者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所有人的赔偿限额。船舶所有人主动防止或减少油污损害而合理支出的费用或者受到的损失,亦视为上述《1992年基金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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