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体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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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司法鉴定体制问题及对策----司法制度论文-->绪论司法鉴定是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机关都有密切的联系,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法制的完善。近年来,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特别是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我国诉讼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司法鉴定的许多问题未作规定,相关问题仅散见于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之中,而且互相冲突、互相矛盾,这就使得现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呈现严重的

2、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鉴定结论不可能是“科学的判决”。因此,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己成为当务之急。第1章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1.1立法滞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各机关颁布的规章文件和部分省、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在法律中涉及的条文较少,内容抽象,不具体。《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

3、“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但对什么是“专门性问题”没有界定,使鉴定的范围过窄或过宽,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出现了本应经司法鉴定才能认定的问题无人受理和不属于司法鉴定解决的问题委托鉴定等情况,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公正性。另外,在《监狱法》、《行政处罚法》、《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法律中也有少量规定。表现在各司法机关颁布的规范

4、性文件中的有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医工作细则》以及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细则》、《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等,但是这些鉴定规章条块分割,部门利益明显,相互矛盾,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低,难以解决根本问题。7]l各省、市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1998年《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1999年《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1999年《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与各

5、司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交叉、矛盾,在实践中很难贯彻实施。综上,这些法律规范无法统一有效地规范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从而致使各地区、各部门各行其事、各自为政,助长了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而且,现有的有关司法鉴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之处甚多,可操作性不强。笔者试以表格的形式来说明统一司法鉴定立法是适应客观形势、完善鉴定制度的需要。1.2鉴定机构设立标准不一目前,实践中拥有鉴定权的机构主要有五类:一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自设立的鉴定机构,并且制定了一些仅适用于本部门内的关于

6、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它们之间各自为政,相互独立。二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和政法院校的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如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等,主要是根据委托进行鉴定,在体系上不具有系统性。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鉴定机构,如从事医疗技术责任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心。四是一些医科大学设立的鉴定机构,如华西医科大学法医系。五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依《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实践中,鉴定机构在设立方面没

7、有统一的明确的标准,随意性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2章鉴定制度的中外启示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急待改革与完善。因此,借鉴我国古代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经验,同时,全面探讨外国司法鉴定立法模式的现状及优缺点,取其之长补己之短,这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意义重大。2.1我国古代的司法鉴定制度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初,生产力发展水平十

8、分低下,人们认识自然界的能力也很有限。因此,当时证明犯罪的方法非常落后,社会上广泛盛行着“天命”、“鬼神”的迷信思想,人们对“天”、“神”怀着信仰、崇拜及畏惧的心理,相信它们是无所不能的。因此,当时审理案件主要采用“神判”、“神示”等迷信色彩很浓的神示证据制度。《周礼》中记载“有狱讼者,则使盟诅”这说明当时打官司的人要宣誓证明自己所讲的是事实。据说舜帝时,皋陶治狱用“神羊”,皋陶是负责司法的官员,他在审理疑难刑事案件是让人把所谓的“神羊”带上来,对着被告人。如果“神羊”用角去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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