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标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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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商标权纠纷答辩状商标权纠纷是指对方违反商标法,使用自己商标时,我们可以书写最新商标权纠纷答辩状答辩!以下是最新商标权纠纷答辩状最新商标权纠纷答辩状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嘉善县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被答辩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10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己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3、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2011年11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此致嘉兴市中级人民法

4、院答辩人:年月日商标侵权答辩状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

5、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1.人数非常少;2.层次非常高;3.认知能力强。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丽”,就去修宝马。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

6、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之后,德国B丽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商标侵权答辩状答辩人:Xxx,男,汉族,19H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身份证号码:XX。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

7、: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12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0PP

8、0”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至2009年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0PK)”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因此,从被答辩人对“0PP0”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2009年度还构不成品牌商标。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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