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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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及模式-->[摘 要]尽管《商标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使用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对于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注册和知识产权贸易中仍存在问题,如何通过改善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代写法律论文是一个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关键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日益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国内存在大量地理标志商标,尤其是茶叶、中草药等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份额,如何用《商标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其进行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学术和现实问题。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及意义根据

2、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并不是所有的地理名称都能成为地理标志,只有那些能够与标识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等有关的地理标志,才能成为地理标志。如“绍兴”黄酒、“山西”大枣等。地理标志与其他商标相比,对于发展地区经济有着重要意义。表现在:(一)区别于其他区域产品,带动区域经济如学者所言,地理标志区别着各具特色的农产品于不同的区域及不同的企业、农户,这就在理论层面对促进农业发展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地理标志所体现的信誉于其所表示的地理区域,但同时

3、对该地区的声誉也有促进作用,即地理标志具有外部经济性。地理标志和地理区域的这种共生关系已经得到了公认,即地理区域赋予了地理标志声誉,而地理标志对地理区域具有宣传推广的作用。(二)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持有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农产品,往往更容易被外界所认识到其独特的品质。一个有良好信誉的地理标志将有助于该产品创立驰名商标,易于为市场接受,提高市场占有率。因此,将优特的农副产品或其他商品和服务注册地理标志奖励以商标标的的商品为依托的生产基地,优化组合,必将解决个体生产与统一市场的矛盾。从另一方面来说,持有地理标志的生产者的损害行为也会影响整个该地理标志的体系。如2003年在我国发生

4、的金华毒火腿事件,就是一个典型。这一事件曝光后,金华火腿的信誉受到了严重损害,金华的火腿行业都遭到了沉重的打击。(三)有助于向消费者介绍该农产品的特定品质地理标志商标是某类商品或服务独特品质的载体为消费者介绍和推荐商品,使之产生购买欲望和信任感,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历来在各国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备受重视但又并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研究,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单独立法保护三种保护方式。1.

5、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目前,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要求地理标志的持有人将该商标予以注册的生产低于范围、技术标准、商标图案等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当申请被批准时,该说明书就成为注册中的重要部分,对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保护方式的优点在于将地理标志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内,易于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程序化保护,也方便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保护。2.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这种方法,在历史上不断发展。《巴黎公约》最初规定的行为,即能够禁止或限于

6、与虚假商号一起使用虚假产地标记的行为;后来发展为禁止使用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产地标记(巴黎会约、里斯本协定、马德里协定),再发展到使用地理标志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法官要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界定该地理标志定义中的关键要素,诸如生产地域、源自地理标志指示地域的特定质量,以及地理标志的声誉。即使在采取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者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是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补充手段,例如,我国商标法就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于含有虚假地理名称标志的商标不予注册。

7、3.专门法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接受专门法保护这种方法,目前国际范围内约有20个国家按此模式保护地理标志。这种保护方式又可细分为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国是实施原产地保护最早的国家,它有一套完整又专门的保护方法。法国政府设立了原产地名称局(INAO),其主要职能就是对使用“经检测”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对于除葡萄酒、烈性酒和奶酪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行政程序认定。除上述保护模式外,有的国家采用对不同产品的地理标志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给予保护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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