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依法实施课堂管理

教师应依法实施课堂管理

ID:22188126

大小:58.12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7

教师应依法实施课堂管理_第1页
教师应依法实施课堂管理_第2页
教师应依法实施课堂管理_第3页
教师应依法实施课堂管理_第4页
教师应依法实施课堂管理_第5页
资源描述:

《教师应依法实施课堂管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教师应依法实施课堂管理摘要:当前,在中职学生中厌学情况非常严重,课堂上打瞌睡的、要求上厕所的现象很突出。为此,许多学校加强了对课堂的管理,但却忽视甚至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职业学校做为教育机构,对这一问题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及时制止教师在课堂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只要这样才能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人身自由权、体罚当前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源素普遍下降,学生厌学情况严重。为了改变这一现象,许多学校加强了对课堂的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一些措施。但与此同时,却忽视手段的合法性。具体表现是:第一,

2、罚站。在中职学校,由于学生厌学情况严重,课堂上打瞌睡的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班级上课的时候有10—15%的人在打瞌睡是很常见的现象,在个别班级上某些课的时候甚至可以达到50%(当然,学生课堂上打瞌睡原因很多,这里就不具体讨论了)。对有些教师来讲,解决这一问题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罚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

3、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是指教职工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工采用罚站、罚跪或者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如揪着耳朵拽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当众讽刺挖苦等等。采取变相体罚,虽然没有给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但却会给他们的心理的健康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也属于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4、师法》规定,对于那些经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在必要时,还应当追究教师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罚站是教师惯用的一种体罚手段。坦白的讲,我过去也常常用这种方法,因为它简单有效,也会让检查教学的人员认为你是认真负责的。但后来有两件事让我彻底放弃了这种手段。有一次上课,一个学生打瞌睡,招呼了四

5、、五次都没有效果,我就让他站起来,没想到他站着就睡着了,身子一歪就倒在同学的身上。我一了解,才知道他是昨晚到网吧玩了个通宵。好在没有摔着磕着那里,要不然,如果严重的话,还可能要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还有一个学生,我发现他经常上课睡觉,而一下课就醒了。经过向同学了解,才知道他几乎是天天如此。据同寝室的同学反映,这个学生是常常晚上睡不着,要靠药物来帮助睡眠。而学生这种身心方面的疾病,现在还没有引起许多学校的高度重视。作为教师,一定要深刻认识到,体罚学生,是愚蠢的行为,是变态的行为,是封建的行为,是不称职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第二,“上课期间不准上厕

6、所。”在上课的时候,有不少学生常常以上厕所为借口躲到一边去玩耍或者在厕所里抽烟等。这样的学生多了,在教学楼就会看到不断进进出出学生。于是,就制定了“上课期间不准上厕所”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诚然,这样做一定的道理,也可以减少学生逃课的现象。但是,却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

7、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内容。“上课期间不准上厕所”的规定是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吃喝拉撒是人的基本生理需要,只要生存一天都离不开吃喝拉撒。从法律上讲,这也是人的基本人权,是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和剥夺的。如果一个人连上厕所的权利都被剥夺和限制,那人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

8、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