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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庐县财政局文件桐庐县司法局桐财行〔2014〕52号关于印发桐庐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县财政局、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桐庐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7—(此页无正文)桐庐县财政局桐庐县司法局2014年6月13日—7—主题词:法律资金管理办法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政法委、县纪委。桐庐县财政局2014年6月18日印发桐庐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法
2、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3〕117号)及和《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12〕142号)《桐庐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桐政发〔2009〕8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资金。第三条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由县司法局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
3、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程序,结合财力可能,下达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指标控制数。第四条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开支:—7—(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教育培训、调研工作;(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四)法律援助的其他必要开支。第六条法律援助业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安排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
4、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援助事项;(二)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法律咨询或上门服务;(四)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五)其他法律援助事务。第七条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翻译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八条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理案件和事项的补贴费用。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
5、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下列标准包干支付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助6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8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助1200元;若—7—三阶段为同一律师办理的补助按70%计算,即补助1820元。(二)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350元; (三)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五)参加听证、案件评查等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按同类诉讼案件的最低标准减半发放; (六)申请执
6、行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80%发放; (七)公证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八)司法鉴定案件据实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1200元; (九)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300元。 第十条办理人数众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分段计算发放补贴案件数。10人以内按2件折算,第11人至第100人按15人折合1件计算,第101人以上,按20人折合1件计算,经折算后的案件补贴数最多不超过10件。 第十一条案件特别复杂,差旅费开支特别多的,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
7、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补贴。 第十二条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根据规定据实报销,不适用第九条。 第十三条—7—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经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四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受理、指派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8、 (五)因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他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提交的结案卷宗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八)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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