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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桐庐县委宣传部文件桐庐县财政局桐财行〔2016〕93号关于印发《桐庐县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县直文化事业单位:《桐庐县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中共桐庐县委宣传部桐庐县财政局2016年10月28日—5—桐庐县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引导和扶持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桐庐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桐政发〔2012〕142号)、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
2、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51号)和《杭州市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财教会〔2016〕11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宣传文化专项经费、县级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市补助资金、其他用于县宣传文化方面的资金。第三条 资金管理分配原则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宣传部管理。由县委宣传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县财政局审核,按规定与县财政部门共同下达资金预算。宣传文化专项资金预算,根据“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资金管
3、理分配原则坚持:保障重点、统筹平衡;注重绩效、动态管理;科学规划、长效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第四条 支出范围—5—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保障全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包括理论武装、文明创建、思想道德建设、文化建设、品牌宣传、网络文化与管理建设和各类文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扶助补助和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一)重大活动经费。即用于举办有关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县性综合文艺演出、重大宣传纪念活动、群众文化活动、重大品牌宣传活动等的补助和支出。 (二)人才培训经费。即用于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或责成有关部
4、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和支出。 (三)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即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奖励。 (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的补助和支出。(五)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支出。(六)其他涉及全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点项目、重点任务的补助和支出等。 第五条 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特殊情况,报经县委宣传部和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个案处理。
5、 (三)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5—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支范围的支出。第六条 项目扶持项目扶持方式采用重点项目扶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对重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项目进行支出和补助。以上补助项目已享受过我县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七条 监督和检查 (一)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县委宣传部和县财政局应定期对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本办法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6、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5—信息公开选项:抄送:。桐庐县财政局承办2016年10月31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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