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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发〔2016〕221号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华中农业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修订)》经2016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华中农业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修订)2.《拟申办及举办国际会议计划表》3.《完成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情况统计表》4.《华中农业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报表》5.《申报国际学术会议请示文件的内容要求》6.《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总结表》7.《<国际学术动态>撰稿要求参考》华中农业大学2016年11月25日—9—附件1华中农业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修订)第
2、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由我校举办的各类国际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的相关文件以及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和《华中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校发〔2016〕1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际会议包括以华中农业大学或学校各二级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举办(包括主办、合办、申办、承办、协办,下同)的、有国外代表出席的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第三条举办国际会议应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国情,符合我国外交全局和对外工作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我为主,
3、为我所用,目的明确。严密防范有的国家以举办或参加国际会议为名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情报工作。第四条对于有利于促进我国教育、科学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声望和维护国家利益,按照国际组织要求规定我国有义务举办的国际会议,以及确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性国际会议,可以积极举办。对于一般意义的国际会议,以及依照有关规定不宜举办的国际会议,不宜举办。依照有关规定不得举办的国际会议,不得举办。第五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预算,厉行节约。会议举办单位应当明确会议经费来源,科学、规范、合理地申报和编制国际会议经费预算,并本着“—9—勤
4、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二)符合惯例,规范管理。会议举办单位应当根据国际惯例对等接待外方参会人员,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举办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举办单位应设立临时财务机构;举办其他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会议举办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第六条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
5、数须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第二章会议类型第七条重大国际会议(一)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其他领域国际会议。(二)邀请外国政府正部长及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邀请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同志出席的国际会议。(三)事关我国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四)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和特别会议。
6、—9—(五)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和特别会议。第八条一般国际会议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者会议总人数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下的其他领域国际会议。第九条双边会议因校际之间合作、项目合作等需要就某一主题召开的讨论会或研讨会,会议主要参加人员在50人左右的会议。第三章预报、立项和统计第十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举办国际会议的前期调研工作,认真及时地制订下一年度拟申办和举办国际会议的年度计划。(一)重大国际会议,需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应于拟对
7、外宣布或承诺的前一年的9月15日前填写《拟申办及举办国际会议计划表》,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教育部审批。(二)一般国际会议,需报教育部审批。上半年会议应于前一年9月15日前、下半年会议应于当年2月25日前填写《拟申办及举办国际会议计划表》,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教育部审批。(三)双边会议,需至少在开会前3个月填写《拟申办及举办国际会议计划表》,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校领导审批。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填写《完成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情况统计表》,将前一年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情况汇总,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9—第四章报批程序第十二条举办国际会议必须一事一报。
8、各单位须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书面请示文件的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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