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发[2009]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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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农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我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

2、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二条本办法中,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一)西部地区是指以下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二)中部地区是指以下10个省: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三)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6(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

3、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第四条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第五条国家对到中西

4、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

5、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6第七条代偿程序(一)五月份的最后一个周末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将申请材料(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二)六月份的第二个周末前,学校组织相关学院、学生处、研究生院、计财处和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六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三)十二月底以前,学校将存在“二次定岗”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四)每年六月底以前,学校将连续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在职在岗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

6、中心备案。(五)学校收到获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名单后,及时通知学生及相关的工作单位和贷款银行。在收到代偿金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的相关手续。第八条工作要求(一)学校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的信息档案,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学生、工作单位及贷款银行。(二)学校与用人单位和贷款经办银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了解受代偿毕业生的在职、在岗情况。对于未满三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开岗位的毕业生,学校取消其受代偿的资格,并及时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

7、款经办银行。6(三)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五月底以前向学校报告在职、在岗工作情况。如提前离开服务单位,应及时办理申请取消代偿资格的相关手续。对于不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代偿资格、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附件:1.南京农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批表2.南京农业大学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情况调查表附件16南京农业大学___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

8、偿申请审批表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所在学院所学专业学号毕业时间已签订的服务年限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应缴纳学费金额已减免学费金额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贷款金额代偿金额学院意见:1、有无不良记录:有无2、成绩是否合格:是否3、其他:公章(签字):年月日计财处意见:实际缴纳学费_____元。公章(签字):年月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意见:公章(签字):年月日学校意见:公章(签字):年月日全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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