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东政〔20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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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东政〔2017〕86号东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石镇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村(社区)、各工作点、镇直(办)有关单位:《东石镇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石镇人民政府2017年5月27日—11—东石镇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镇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全镇“大安全”范畴,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工作方针,以及“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工作原则,按照“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要求,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快捷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核心,加快治理和解决我镇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

3、效防范行业性和区域性风险,切实防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升我镇食品安全水平,为晋江市争创省级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建设国际化创新型品质城市及福建省创建食品安全放心省作贡献。二、健全镇村两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一)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11—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简称镇食安委),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任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全镇各相关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食安办),挂靠在镇安办,由分管食品安全副镇长任主任,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

4、所、边防所、镇安办及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工作点副点长、各村(社区)下村干部任成员。镇食安办安排专人负责镇食安委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食安办规范运作机制,做到有工作机构、有工作人员、有工作制度、有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查检查、宣传教育、培训指导、考核评价作用。(二)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社区)结合镇政府颁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具体要求,在上级各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并按照工作部署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隐患排查、信息

5、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特别是要积极配合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的摸底排查工作,对无证无照黑窝点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上级各相关监管部门,同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各村(社区)应设立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11—由村(社区)书记任组长,村(社区)主任任副组长,其余两委、专职食品安全协管员任成员。其中,村(社区)书记作为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应设置1名专职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负责本村(社区)食品

6、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员管理以及与镇食安办的协调联系等相关工作,并按照《晋江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试行)》(晋食安办〔2016〕18号)、《东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石镇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网格员、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东政〔2017〕68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三、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5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7、的实施意见》(泉政〔2013〕4号)等文件精神,镇食安委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一岗双责”加强监管,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2)牵头组织辖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协助开展本辖区、本行业内小作坊、私屠滥宰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及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11—(3)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并配合上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4)除公办市场和持

8、有营业执照的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外,加强对其他没有取得执照的村办、老人会办、自发形成、无市场开办者等其他类型集贸市场管理;(5)及时掌握并积极报送辖区内食品安全动态和信息;(6)做好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7)定期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标准化、种植养殖及生产加工新技术等知识的宣传、推广、服务工作;(8)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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