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龙政〔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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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文件晋龙政〔2017〕12号龙湖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各村、各工作点,镇直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闽安监职安〔2016〕123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龙湖镇人民政府2017年1月24日-4-闽安监职安〔2016〕123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

2、知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转发给你们,《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可在省级职业卫生监管系统OA端下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认真组织学习,熟练掌握职业卫生监管统计的范围、内容和报送方式,确保统计报送信息真实、客观。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大统计系统的培训力度,督促辖区内企业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三、20

3、14年7月11日-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闽安监职安〔2014〕88号)同时废止。联系人:许争鸣,电话:0591-87510800、0591-83612766(传真),电子邮箱:fjajjzac@163.com。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

4、审批,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014年7月1日印发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60号)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8日-4-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10月-4-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

5、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4-目录一、总说明-8-二、报表目录-10-三、调查表式-11-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表)4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12-五、附录-17-(一)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分类和代码8(二)企业注册类型代码表11(三)统计上相关行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1(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12-4-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做好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

6、卫生信息,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职业卫生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二)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三)统计内容从业人员数、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四)统计方法采用重点统计方法,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企业进行统计。(五)统计频率及统计时间

7、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企业每年11月5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六)组织实施。-11-职业卫生统计采用企业上报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每年11月15日前,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通过系统逐级汇总生成煤矿企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系统

8、逐级汇总生成其余工矿商贸企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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