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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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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单位:项城市逸宁康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明君联系方式:手机:13399988993电话:0394-8990196详细地址:项城市交通路中段富裕小区(粮管所院内)邮政编码:466200被投诉人: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朱江峰联系方式:电话:0998-2598200详细地址:喀什地区财政局二楼(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被投诉人: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联系人:阿力木斯迪克联系方式:手机:13899121167详细地址:(喀什市健康路一号)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鑫弘源实业有限公司联系人:任红蕊联系方式:手机:13199812911详细
2、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南路西巷4-1号被投诉人:泽普县爱家纺联系人:田华联系方式:手机:18399291668详细地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大十字惠民楼2017年7月19日,喀什地区政府采购医院服装、床上用品及手术衣项目(项目编号:KSZFCG(XJ)(2017)145号)由政府采购中心以询价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乌鲁木齐市鑫弘源事业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不满该项目预中标结果,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作出答复。因不满被质疑人质疑答复,投诉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本机关依法审查了相关
3、招投标资料,听取了被投诉人、采购人、预中标供应商等陈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一、投诉人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书面质疑后应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供应商,未书面通知则不合法。2、被投诉人未向投诉人送达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3、被投诉人没有公示评委名单及联系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造成投标人没有办法就专家的资历和条件提出质疑。4、被投诉人开标现场操作程序不合法,投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不应该投标结束后全部退还投标人。因为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存档都需要这些文件。5、被投诉人关于问题1的答复(详见质疑函复函)没有去进一步调查投诉人关于取证
4、视频的描述:本公司要求纪检委以取证视频(线索)为切入点,调取宾馆监控进一步查证,被投诉人没做任何深入调查,就凭分析判断认定三人没有恶意串标。那么投标人也可以凭分析判断认定他们在串标。6、招标文件存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预设有非常明显的倾向性条款,有不合理的参数及不合理的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及歧视待遇,项目要求甚至没有营业执照这一项使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参加投标(比如:泽普县爱家纺,就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经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且中标率很高)7、对质疑事项问题5的答复故意拆分成两部分:(问题5答复、问题6答复)
5、被投诉人故意掩盖什么呢?原来是在徇私舞弊,其目的是在混淆掩盖质疑事项问题。8、被投诉人关于检验报告质疑问题7答复:经询价组复核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对公司函询未发现预成交公司投标文件中相关检验报告有伪造行为。投诉人提出要向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函询调查取证。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1、请求立即中止这次采购合同的签订,取消乌鲁木齐市鑫弘源事业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要求工商管理总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三年内不准参加新疆地区政府采购活动,依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三家非法围标投标人的责任,将暗箱操作串标围标的相关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2、要求采购单位
6、和乌鲁木齐市鑫弘源事业有限公司赔偿我公司因这次围标串标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顺延第二预中标供应商。三、本机关审理情况根据投诉内容及被投诉人、预中标人等情况说明,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主要事实如下:投诉事项一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此问题已超出质疑范围,我局因此不予答复。投诉事项二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
7、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此问题已超出质疑范围,我局因此不予答复。投诉事项三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此问题已超出质疑范围,我局因此不予答复。投诉事项四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此问题已超出质疑范围,我局因此不予答复。投诉事项五的答复: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未要求调取宾馆监控。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
8、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此问题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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