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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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奉财政监督(2017)第2号宁波市奉化区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7〕341号)的要求,我局成立检查组于2017年7月4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度非税收入、政府采购、津补贴发放、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公用支出以及内部控制情况开展检查,并于9月12日对作出的《财政检查报告》征求了你中心意见,现根据财政检查情况及你局反馈意见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检查发现问题(一)非税收入方面1.应收未收非税收入。未在2016年及时向浙奉渔30014号等11

2、只渔船收取该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0.02元,2017年完成补收。上述问题违反《宁波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2.罚没处置不公。违法收入认定“千篇一律”,因缺少外海执法船,无法认定违法所得,存在普遍存在行政处罚时做出的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整现象。违规使用自由裁量少收罚没款,奉海渔(渔业)罚[2016]065号、奉海渔(渔业)罚[2016]052号、奉海渔(渔业)罚[2016]050号均对24米以上的海洋捕捞船未按许可证规定作业范围作业处以10000元

3、罚款。上述问题违反了《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的规定。3.罚没物品处置管理不规范。罚没物品处置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罚没物品尤其是收缴违禁渔获物的登记、保管、处置制度。未及时处置收缴渔获,将收缴渔获保存在“海之富”冷冻厂。上述罚没物品处置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违反了《宁波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执收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的规定。未及时处置收缴渔获的问题违反《宁波市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对水果、蔬菜、鱼类、肉类、冰冻物品等易腐、易烂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物

4、品,由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的规定。(二)项目资金管理方面4.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超标准下达工作经费,超过甬海办[2016]3号规定标准下达乡镇减船转产工作经费109.7万元。下达超过工作需要的工作经费,2016年下达乡镇的渔业增殖放流资金、油价补贴工作经费在对应工作结束后仍有较大结余,渔港码头设施维护资金已被统筹用于码头建设。超规定发放油价补贴,向与补贴方案冲突的船证不符船只以及未缴纳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船只发放油价补贴。虚增培训人数骗取培训经费,委托奉化市求知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承办奉化市外海渔船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培训班,该学校在委托方不知情

5、的情况下将实际未参加培训的“减船转产”船长31人列入培训名单,虚增人数,骗取培训经费0.99万元。上述超标准下达工作经费以及下达超过实际需求的工作经费问题违反《奉化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的规定。违规发放油价补贴问题违反《预算法》第九十五条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规定。虚增培训费骗取财政资金问题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假、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5.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完善

6、。《奉化市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未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标准及验收程序。上述问题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管理制度应包括转账资金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程序、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的规定。6.个别项目资金未列入预算。未将互保手续费收入及支出列入年度预算,2015年与2016年累计发生未纳入预算金额194.19万元。上述问题违反《预算法》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以及第三十

7、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的规定。(三)工资福利方面7.事业人员超标准发放薪酬。经抽查,发现海洋与渔业局本级2014-2016年超额发放绩效工资。上述问题违反《关于印发奉化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款第六点规定: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规定。8.违规发放临聘人员薪酬。2016年超规定标准发临聘人员工资。上述问题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第五款第三点有关编外用工薪酬必须在规定薪酬标准额度内开

8、支的规定。9.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混乱,给已实行劳务派遣人员发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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