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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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奉民发〔2017〕62号    关于印发《奉化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10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卫生

2、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制定了《奉化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9月4日10奉化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

3、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组织实施,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第三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的,适用本临时救助、贫困残疾人救助等社会救助需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复核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按照所申请(复核)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

4、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10第六条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

5、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二)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三)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所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及各类养老保险金;普通高校毕业生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被征地人员

6、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五)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第七条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一)各级党委政府、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党委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10(二)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残联和慈善组织的困难帮

7、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三)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补贴。(四)其他丧葬费、抚恤金。(五)老年人基础养老金、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六)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七)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职工依照国家、省、市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八)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九)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十)残疾人的康复、

8、医疗、托安养、就业创业等特殊补助。(十一)孤儿、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十二)由单位依法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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