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刑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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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越刑法比较研究中越两国地处亚洲,又相毗邻,在东盟发展推动下,经济、政治等各方面都有着密切联系。了解一个国家可以从法律制度入手,而比较两国最严厉的刑法规定,是对打击犯罪和保证两国友好合作的一个基础。刑法比较主要从总论的量刑情节、未成年人规定和禁止令来进行,而分论再以贪污、偷越国境、见危不救这几种当前频繁的犯罪行为来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以小见大,发现整部刑法的主要不同点,并能根据不同相互学习和借鉴,从而加强友好合作。一、中越刑法总论的规定比较(一)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法院决定处罚的根据,是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作出判决时应该考

2、虑的可能影响处罚变轻或变重的主客观的事实情况。我国与越南的量刑情节规定不同。1.规定的总体体现不同:我国的量刑情节规定在《刑法》第四章第一节,不过仅仅就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做一般的定义解释,而对于具体所包括的情形则散见于总则的犯罪情形和分则的具体罪名中。而《越南刑法典》则在第七章不仅详细罗列了从轻、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还对累犯、共同犯罪处罚等都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量刑情节规定是比较分散的,采取的是具体罪名区分原理。而越南的规定比较系统,对于审案的人民法院来说,可以最快的查找全部量刑情节,节约时间。总体而言,笔者认

3、为我国可以在量刑情节规定上借鉴越南的做法。2.规定的具体情节不同:量刑情节一般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具体而言,则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我国与越南都对此有规定,但却又有不同。防卫过当在我国有减轻处罚情节或免除处罚情节,而越南则是从轻处罚情节和减轻处罚情节。再如,我国《刑法》免除处罚有可以或者应当两种选择。比如,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越南刑法典》仅规

4、定一种情形,第五十四条规定:“针对从轻、减轻情节,值得特别宽大处理,又未达到免予刑事责任时,可以免除处罚。”(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我国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定义上,我国与越南是一致的。越南《刑法》第十章专门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对其适用的司法措施、取消案籍制度等。从规定上看,越南的规定较为系统,法官直接能以此作为量刑依据。其次,确立了处理原则。比如:“对未成年人不适用附加刑。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

5、成年人不适用罚金刑。”再次,司法措施的规定,旨在重视未成年人教育、预防问题。最后,取消案籍是独特的规定。取消案籍意味着符合该项规定,不被留案底,这样对未成年人未来的教育和工作来说具有鼓励作用,就不会被案底影响其人生发展。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而不是规定在刑法法条中。解释中也详细罗列了越南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但针对罚金刑问题,我国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可见我国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笔者认为未成年罪犯,基本上没有收入

6、,适用罚金刑,由监护人承担,这属于替代惩罚,对未成年罪犯本身达不到该有的教育作用。此点,我国可以借鉴越南的规定,完善刑法。针对取消案籍,我国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引入此规定,这对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健康成长具有较科学的意义。(三)禁止令我国和越南都对禁止令进行刑法规定,但其地位却不尽相同。1.是否属于刑种:在我国禁止令不属于刑罚种类,只是管制和缓刑附带的预防再犯罪的制度规定。而越南,禁止令属于附加刑,包括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从事一定的行业或者工作和禁止居住。2.适用范围不同:我国禁止令适用范围依附于管制和缓刑的存在。规定禁止

7、令是禁止犯罪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禁止进入某些特定场所。而越南的禁止令是附加刑,可以同主刑一起使用,是禁止犯罪人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作,包含内容是不同的。笔者认为《越南刑法典》规定的禁止令作为附加刑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规定,但是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首先,刑罚是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也应当具有处罚和预防再犯罪的价值。作为附加刑的禁止令适用后,那将会降低再犯罪率。但是当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在徒刑执行完毕后,又适用禁止令,这变相剥夺了罪犯的剩余价值。罪犯刑期执行完毕可能会洗心革面重新从事以往熟悉的职业,这样也能保证罪犯的最新适应社

8、会的能力,若禁止令再作为附加刑适用,那就是变相的剥夺行为人自由选择,笔者认为是不妥的。其次,我国的禁止令是根据刑法谦抑性而设计规定的,但只存在于管制和缓刑,是比较狭窄的。笔者认为假释也可适用禁止令。目前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尽管主观上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假释期间适用禁止令,更能保证无再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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