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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中国刑法客观主义在犯罪论中的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刑法客观主义在犯罪论中的适用决定刑事责任基础的是行为及其实害还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主观主义可客观主义争论的一个焦点,由此引出的问题构成了犯罪论领域的种种争论,客观主义在中国的适用是罪刑法定和法益的要求。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导致刑法中产生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是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客观主义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时代,“重视的是行为,因此客观主义又被称为行为主义;客观主义将表现在外部的现实的行为作为科刑的基础,因此又被称为现实主义。”①其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表现出的外部行为及实害,肯定犯罪事实的重要性,提出对于犯罪的处罚应当与其行为
2、和实害相当。根据行为的可罚性来认定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必须要具有客观行为,没有客观行为,自然不能构成犯罪。而不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来认定犯罪或者作为刑事责任的依据,依照主观要素会混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刑法惩罚的是行为人实施的的对社会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及产生的危害后果,如果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对社会和法益造成侵害可能性,自然就不可能犯罪,单纯的犯意表露或者思想犯不可能是刑法所调整的对象。而主观主义采用的是行为人刑法,其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而通过特殊预防给予行为人必须的刑事责任,
3、从而达到消除犯罪人再犯的危险性,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是相对立的,客观主义认为主观方面虽然是在整个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但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中要尽量排除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应该在有责性领域作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程度责任上来运用,即通过判断行为人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客观要素,必然通过外部行为表现出来,而外部行为同时也是主观危险性的体现。但是只有行为人表现出了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和结果,才值得科处刑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能单据成为科处刑罚的依据。当然客观主义不等同于客观归罪,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都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它们都
4、认为犯罪构成必须要求客观上具有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过失,主客观相一致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客观归罪是指,只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要素,而不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过失或没有过错,只要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即宣告成立,其结果会导致出现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将意外事件认定为犯罪。可见客观主义和客观归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客观归罪打破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易把应当无罪的案件认定为有罪。而客观主义能够实现刑法的本职目标,保护人权自由法益等等。而在中国刑法理论中,无论之前通行的四要件理论还是现在的三阶层理论,主客观要素都共同
5、决定犯罪构成的成立,只是在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有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争论。中国当代刑法采用的是行为刑法,强调刑罚的起因是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和威胁,而非行为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也体现了目前中国对客观主义理论的偏爱。一、坚持客观主义有利于保护法益“所谓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刑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②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其由定义可知,只有法益受到了现实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时候,才可能构成犯罪,而只有表现在外部的恶的行为才能才能实际侵害法益。而如果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危险性格的
6、话,容易导致即使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而由于其主观恶性比较大,而予以定罪科刑的情况,从而达到所谓的社会防卫的目的,这显然是不利于保护法益的,反而会限制自由和法益。因此对于虽有主观恶意但是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者实施的较低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即使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格,也不应定罪科刑。这样更利于对个人以及社会的法益进行保护,因此坚持法益保护主义就必须坚持客观主义。二、坚持客观主义有利于区分道德和法律,避免主观归罪封建时代的刑法注重调整人的内心,刑法干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这种刑法中,道德规范和刑法浑然一体,道义责任与刑事
7、责任合二为一。”③其结果可能造成因实施违反道德的行为而被认定为犯罪的思想犯,反而侵犯人权和自由,违反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如果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处罚依据,就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刑法只有通过重视客观行为和结果,才能将限制刑法的调整范围,不至于使刑法介入到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反而更有力于社会的发展。而且采用主观主义还有会产生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重。因为危险性格的认定是过于主观的价值判断,很难认定而且由于每个法官的生活经验、社会阅历的不同,对于主观事物进行评价很容易导致以下结果。应该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反而认定无罪,或者
8、法官对于道德规范违反轻微,但是在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反而由于被认定为无罪的情况。认定主观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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