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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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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的法律与自由市场自亚当·斯密以来,尽管经济学界的风向几度变幻,但大多数最伟大的经济学家都相信,自由市场有利于社会增进财富。当然,自由市场首先需要一个由自由人组成的自由的社会。而任何一个明智的政治学家都会同意,只有法律之治能够维护个人的自由。显而易见,在法律与自由市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联。然而,历史上,大多数国家虽然都在号称依靠或者利用法律来进行治理,但现实是,大多数国家的人民不能说是自由的,那里的市场也受到政府权力严重的扭曲。经验的事实是,共和时代的罗马,中世纪晚期的意大利商业城市,还有17世纪后期以来的英国,人民最
2、为自由,也拥有最为典型的自由市场制度,社会最为繁荣富裕。这其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哪个历史学家,都不可能忽视其中的一个因素:罗马法,商人法,普通法。而如果我们仔细地探究这些法律的内在结构,就会发现其间惊人的一致之处:它们都是自发的法律秩序。正是这种自发的法律秩序,与自发的市场秩序一道,造就了文明的几道亮丽风景。自发的法律创造过程今天的人们一遇到麻烦,他们的本能反应就是:赶紧让立法机构制订颁布一部法律。在大多数民众,更不要说在大多数法学家那里,所谓的法律,就等于国家或地方立法机构表决通过后白纸黑字印出来的那种正式
3、文件。然而,放到历史中看,这种关于法律的认识,其实是非常晚才出现的,真正被人广泛接受,也就百十来年。而意大利法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布鲁诺·莱奥尼指出,这种法律观念的流行,及因此而导致的立法膨胀,正在限制个人自由,限制自由市场的发展。它也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也即以捍卫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法律之治。而罗马法、普通法却属于这样的优良法律。我们这里所说的罗马法,是在法典化之前的罗马法。莱奥尼说,“罗马人和英国都坚持同一个理念: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可以制订颁布的东西,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之
4、法律。在这两个国家,‘发现’法律的任务被授予法学家和法官——这两类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今日的科学专家。”(布鲁诺·莱奥尼着,秋风译,《自由与法律》,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6页;以下凡未特别注明者,均系引本书)对于普通法,人们比较熟悉了,它被称为法官造法,即法官通过案件的裁决而创造出一套复杂而灵活的法律体系。对于中世纪中晚期以来的商人法,笔者所知不多。下面仅谈谈罗马法。在古罗马,参与发现法律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法学家,另一类是裁判官。关于法学家,莱奥尼这些描述他们:在几个世纪中,古罗马的法律家以一种职业的、获得公众认可
5、的、几乎是官方的方式,“制造”着法律。他们自己确实普遍地不愿承认这一事实。在制订法律规则的时候,他们一般都习惯于引用古老传说中的法规,比如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则。然而,实际上是他们制订了这些规则,而他们的同胞们则非常乐于接受这些规则,他们的政府通常也不干涉这个过程。(第212页)这些法学家是市民法的解释者。所谓市民法,就罗马人的习惯法,它是“在城邦机构的权威之外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规范体系”(朱塞佩·格罗索着,黄风译,《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5页),它本身就是一种“自发出现的制度”(《罗马法史》,第96
6、页)。这样的市民法需要解释,才能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市民法最初的解释者是祭司,后来则是世俗的法学家。归根到底,规范罗马人日常生活的根本性法律规范体系——市民法,就是以不成文形式由法学家创造的法,法学家们通过对传统的法的解释,创造着法律。共和时期罗马法的另一个基本部分是所谓荣誉法,即“由裁判官根据自己的司法审判中的职责而发布的所谓所谓裁判官法”(《罗马法史》,第240页)。每个裁判官在上任之初,会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前任的经验,张贴一张告示,向民众宣布自己未来从事司法活动的方针,主要是表明,他将接受哪些诉讼程式,拒绝哪些诉讼
7、程式。而诉讼程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地影响实体的诉讼,从而在创造着新的法律。这样,每个裁判官都以个人的身份、零敲碎打地、无声无消地创造着法律。几百年下来,正是法学家跟裁判官们通过法学解释和司法活动,在罗马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个体的身份,分散地、自发地为罗马人、为当时整个西方世界创造着法律。这个法律制度,可能就是罗马人的自由和罗马统治下的和平的根本基础之一。而到了查士丁尼皇帝编篡罗马法典,罗马已经进入皇帝的专制时代。这也许不是偶然的,因为,现在,法律成了国家、也即成为皇帝可以控制的东西。而在这之前,法律是国家所不能控制的,因为,
8、法律的创造者是在国家权力机构之外的。尽管罗马法典是根据法学家和裁判官的理论和裁决编篡而成的,但法典化却让法学家极大地丧失其创造法律的力量。从那以后,伟大的罗马文明也就进入其衰亡期了。市场经济与普通法正是在自发的罗马法鼎盛时期,罗马文明的基础——市场体制,最为健全。英国同样如此。“如果我们探讨一下历史上自由市场与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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