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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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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刑法修正案八与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我国现行之刑罚结构属于重刑罚结构,受到学界普遍质疑。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涉及到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如大幅度减少死刑罪名,使我国刑罚结构总体趋轻缓并通过限制死缓减刑、提高监禁刑刑期等方式更好地协调了各刑种之间的衔接问题,在轻罪的执行方式上引入社区矫正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罚结构重刑结构轻缓化 简介:王欣,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D924:A:1009-0592(2011)10-027-02 所谓刑罚结构,是指各种刑罚种
2、类的搭配与架构,是刑罚实际运作中历史形成并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罚的规模与强度。①根据每一刑种在总体结构中的比例份额,陈兴良教授将刑罚结构分为四种不同类型:(1)以肉刑、死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2)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3)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4)以财产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并认为刑罚结构呈现出一个刑罚趋轻的发展态势,也是刑罚演变的轨迹。②储怀植教授则主张可将刑罚结构分为五种类型。③不论哪种分类,学者们皆认同在世界范围内以死刑、自由刑为主导地位的刑罚结构为重刑结构;以自由刑为主导地位的刑罚结构为次重刑结构
3、;以财产刑和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为主导地位的刑罚结构为轻刑结构。 除上述根据每一刑种在刑罚总体结构中所占比例份额的不同划分轻、重刑罚结构类型之外,刑罚结构还涉及到各刑种之间实际刑度的衔接问题。例如在我国,指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刑度的衔接问题。法定刑之间衔接紧密的是较为理想的刑罚结构;反之,衔接不够紧密、实际刑度过于悬殊,则是刑罚结构出现了断层。 一、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及其缺陷 (一)我国现行刑法属于重刑结构 我国目前的刑罚结构是“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的,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属于一个重刑结构,甚至是一个超重刑结
4、构”。④其理由:第一,死刑配置过多,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68个,占刑法罪名总数的六分之一多,其中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44种,占全部死刑罪名64.7%,且有6个条文对7种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绝对死刑⑤,我国实际执行死刑的绝对人数和比例堪称世界第一;第二,从自由刑的配置上看,我国刑法分则对每一种罪都配置自由刑,而且3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代表的重刑占绝大部分,短期自由刑所占比例小;第三,非监禁刑配置不足,管制刑形同虚设,罚金刑地位低,适用面窄,与多数国家将罚金刑作为短期自由刑主要替代措施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第四,资格刑种类少,适用方
5、式单一;第五,轻罪刑种明显偏少,不利于刑罚裁量的个别化。 (二)法定刑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减刑制度不合理,生命刑与自由刑实际刑度过于悬殊,使宽严不相济,刑罚结构出现断层 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由于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人微乎其微,因此死缓也就相当于17—24年
6、有期徒刑,最少的服刑14年即可重获自由。死缓本来也是死刑,与死刑立即执行只是执行方式的不同,但因减刑制度的不合理,使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差距太大。 无期徒刑在理论上指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其严厉性仅次于死刑,但在我国,无期徒刑事实上成了一种可以在短期内改变监禁时间的刑种,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缺席,自由刑与生命刑之间跳跃巨大。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服刑15年左右就可以重获自由。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所谓“无期”徒刑与死刑立即执
7、行相比差距巨大,与死缓却太过接近,刑罚体系不是平稳衔接,而是存在严重断档,刑与罪难以相适应,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相比其他各国,我国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明显偏低。与刑法大量规定死刑罪名,实践中又大量适用死刑相比,我国刑法中的自由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实际也是自由刑)明显过轻,这种现象被陈兴良教授称为“死刑过重,生刑过轻”。⑥生死之间差距加大,导致刑罚实质上的不公正,宽严相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修正案八》对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 (一)大幅度减少死刑罪名,使
8、我国刑罚结构总体轻缓化 《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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