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调整我国刑法结构的思考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调整我国刑法结构的思考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北京100720)摘要:我国现行刑法结构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大约相当于西方国家刑法典中规定的重罪,而没有将劳动教养、治安处罚这两类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轻罪、违警罪纳入其中,同时,保安处分措施也没有系统化;二是刑事法律之外的其他行政或经济法律不能直接确立罪名和刑罚,这种定罪量刑单轨制模式无法适应当今法定犯大增的社会形势的需要。调整我国刑法结构的路径是:确立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将大量的法定犯直接规定在与之形同皮毛关系的行政或经济法律里;重新制定一部包含有重罪、轻罪、
2、违警罪及保安处分措施的综合刑法典。关键词:刑法结构综合刑法典单轨制模式双轨制模式一、刑法结构的定义与研究视角晚近以来,我国通行的刑法学教科书和论著,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并在指出了刑法的成分之后将其分列为犯罪与刑罚两大部分予以论述,而没有涉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组合关系。储槐植教授认为“成分不等于结构”,并尖锐地指出成分相同而成分之间比重(结构)不同会造成事物的不同性质,如同样有死刑、监禁刑和罚金刑等几种刑罚方法(成分)存在,但彼此所占比例不同,会形成重刑结构①与轻刑结构的重大差别。②那么,何谓刑法结构呢?储教授曾将刑法结构界定为“定罪
3、面与刑罚量的组合形式”。后来,他又进一步指出,刑法结构其实就是刑法系统内诸要素的组合形式,即罪与刑的组合,也就是不同数量的搭配。罪的数量即为犯罪圈的大小,刑的数量则是刑罚量的轻重。犯罪圈大小指刑事法网的严密程度,刑罚量轻③重指法定刑的苛严程度。以犯罪成立后所处刑罚是否严厉为标准,储教授将罪刑配置分为四种组合,即四种刑法结构:(1)不严不厉;(2)又严又厉;(3)严而不厉;(4)厉而不严。他认为,又严又厉的刑法结构在当今世界并不存在,典型的不严不厉似乎也不存在,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大体上属于严而不厉的结构类型,而我国当前的刑法结构基
4、本上算是厉而不严。“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表现为“刑罚轻缓”和“法网严密”,“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则表现为“刑罚苛厉”和“法网不严”,后者是刑法机制不畅的内生性原因。我国刑④法改革的方向应从“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储教授关于刑法结构的界定与分类确实给人不少启发,但笔者认为,储教授对刑法结构的界定和分类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一是他将刑法系统内的诸要素等同于罪与刑两个要素,有使刑法结构过于简化之嫌。事实上,尽管罪与刑是刑法结构中的两个关键要素,但刑法结构绝不只是两者的相互关系和组合形式,刑法结构还应当包括刑法典与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协调,以及刑法与
5、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矫治法(劳动教养法)等的协调,乃至刑法内部各条文之间的协调。二是他将刑法结构分为四类,而实际上#他#又·36·关于调整我国刑法结构的思考否认另两类的存在,结果只剩下“严而不厉”与“厉而不严”两类,但“严”与“厉”是相对的,难道那些经济发达、法治程度较高国家的刑法结构就都属于“严而不厉”类型吗?这些国家彼此之间的刑法结构差异又作何解释呢?三是他将刑法结构主要视为一个宏观的东西,即或是“严而不厉”或是“厉而不严”,但这似乎还不够,还应当从微观上对刑法结构进行深入研究,如所谓的我国的“厉而不严”结构,会不会存在刑罚总的来说偏“厉”
6、但个别地方却存在偏轻(特别是罪与罪之间的刑罚不协调)呢?又会不会存在法网总的来说“不严”但个别罪的定罪面又偏严(不该设置为犯罪的设置成了犯罪)的情形呢?事实上通过对我国刑法结构作微观的考察便不难发现这些问题确实存在。另外,对刑法结构的研究也不必局限于储教授所提出的这一个视角,事实上,它可以有多个视角,如德国学者耶赛克曾对刑法结构作如下剖析:(1)处罚之先决条件(主要指总则之“犯罪论”部分);(2)刑罚和处分;(3)具体的构成要件(主要指分则内容);(4)国际刑法(如德国2002年颁布的《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⑤规约的法律》);(5)附属刑法(如《麻醉
7、品法》)。笔者在几年前的一次刑法学科建设笔谈中曾经提出过“立体刑法学”的构想,即刑法学研究要瞻前望后(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右盼(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上下兼顾(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管理处罚和劳动教养)、内外结合(对内⑥加强法的适用解释,对外给解释设立必要的边界)。其实这也可以作为研究刑法结构的一种思路,即以刑法典为轴心,辐射至:(1)“瞻前”,包括实然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与应然的《犯罪预防法》《、证人保护法》《、被害人保护法》等“;望后”,包括实然的《监狱法》与应然的《刑罚执行法》。(2)“左看”,包括刑
8、事诉讼法牵涉到的刑法内容“;右盼”,包括各部门法中的附属刑法规范。(3)“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在一些国⑦家,罪刑法定、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