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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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生颈部不适治疗后高位截瘫向医院索赔406万因长期伏案学习,17岁高三女生汪悦到医院做颈部牵引,14个小时后,她“高位截瘫”,只剩一个脑袋还“活着”。昨日,一场高达406万元的医疗索赔官司,在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据原告汪悦的父母诉称,汪悦来自湖北大悟,成绩优秀,每天伏案学习,使她的颈部出现不适。今年初,经当地医院X光诊断为颈椎反弓。去年3月19日上午,她来到武汉一家大医院求诊。医生认为:“应住院观察,做CT和核磁共振检查后,再进行手术治疗,并佩戴护围脖”。当晚19时许,另一个医生为她做了颈部牵引治疗。次日上午,一位教授级医生查房发现:前14个多

2、小时所做的牵引治疗,竟然没有使用“牵引弓”(其作用主要是避免“牵引兜”压迫咽喉和颈动脉)。其后,汪悦“高位截瘫”,颈部以下失去知觉,呼吸全靠呼吸机维持,进食只能通过鼻管打入流质食物。好端端一个花季少女,成为废人。去年8月,江汉区法院委托北京中科协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结论是:汪悦的情形“考虑为延髓和颈髓神经缺血所致”,院方的诊治行为存在过失,这一过失与汪悦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院方的责任程度无法判定。其后,湖北一家鉴定机构鉴定:汪悦的伤情为1级伤残,需长期护理。据汪悦的代理律师游友安、管喜元介绍,汪悦的索赔金额之所以高达406万元,主要

3、是因为她今后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需要2人长期护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将择期判决。错误用药引发纠纷案情经过2005年初,怀孕两个多月的某女士到黄冈市妇幼保健院作孕期检查,因尿酮体阳性,医生为其进行抗炎、纠酸等治疗。护士未经查对将甲硝唑当成碳酸氢钠实施静脉输液。纠纷发生后,医院作出四点承诺,负责某女士整个围产期的检查服务、分娩及与甲硝唑有关疾病的费用。同年7月,某女士分娩一男婴。婴儿因早产并患有肺炎,经治疗一周后生命体征基本正常,但皮肤仍有黄染,应家长要求出院。一周后,患儿因黄疸加重再度入院,治疗后效果不佳,该院建议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之后

4、,患儿先后到武汉两家大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天性胆道闭索及先天性心脏病。同时检查发现其母的乳汁被巨细胞感染,血液中巨细胞病毒DNA及病毒IgG均为阳性。患儿后在北京某医院接受了腹腔镜胆道闭锁肝门空肠ROW-Y吻合术,术后恢复良好。2006年2月,患儿因胆道感染再次住院治疗。同年5月因胆汁性肝硬化实施了肝移植。医疗过失因果关系认定不能远离临床实际该案中妇幼保健院误用甲硝唑的行为,是明显的医疗过错,医院须为此承担责任。但这并非是导致患儿先天畸形的唯一原因,何况经检索,目前的任何文献或资料都没有甲硝唑可导致胆道闭锁、先心病的报道,而孕期巨细胞病毒、弓形

5、虫等病原体感染可致胎儿畸形是定论。这就是说,该患儿先天致畸的原因不是一因一果,至少是二因一果,认定这样复杂的因果关系,必须根据患儿的临床特征及病情发展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诉讼案的处理难度很大,就是因为每个案子都涉及不同的医学问题,有已知的,有未知的,但司法审理须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尤其是对多因一果的医疗过失行为,缺失了从医学临床视角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会使司法审判有失公平。分析医疗过失导致的疑难问题应依靠医学专家本案中甲硝唑的误用和孕妇感染巨细胞病毒等病原体,在诉讼审理过程中,都要作为可能致畸的因素,关键是要通过医

6、疗事故鉴定明确哪种因素起作用,或者区分参与因素致畸的比例关系。   。   黄冈市妇幼保健院在一审和终审中,均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但他们在主动履行部分赔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请求,这对搞清事实真相,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正常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做法。毕竟目前尚无甲硝唑致胎儿上述畸形的临床例证。   该案鉴定难度大是客观现实,基层医学会不受理有其合理的原因。考虑该案目前已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建议法院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会同卫生部门直接启动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必要时商请启动中华医学会鉴定。 医疗过失因果关系认定不能远离临床实

7、际应采用“最佳判断”原则审理此案本案因护士未进行严格核对,误将甲硝唑当成碳酸氢钠给孕妇使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的定义,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实属明显。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的过错标准是纠纷裁决的妥当标准?法院作为“主宰”案件胜负的关键主体,应综合考虑案件方方面面的因素,依据过错责任判定的原则,既要充分保护好患方合法权益,也要从有益于医疗技术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当认定医方的过错,需要采用“最佳判断”原则。   本案争议的焦点甲硝唑与巨细胞病毒、弓形虫感染,究竟是哪个致畸或致畸的作用更大?据资料显示

8、,司法鉴定专家与临床专家的分析差异很大。前者承认“先天性胆道闭锁”多与胚胎发育畸形、多种病原体感染有关,但认为“甲硝唑动物实验证实对胎仔有致突变、致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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