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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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战国: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匕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在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起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汉: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没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

2、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企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穴条问事”,对州部A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屮,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吋,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H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巾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屮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

3、与地位显要的尚节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二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屮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坐"。司隶校尉负贵监察除或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巾于事权浞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K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魏晋南;

4、fc朝: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

5、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巾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应邃、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屮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tl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屮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力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不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罝同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吋期形成。晴唐日寸期:隋代时,屮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

6、御史屮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屮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屮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厘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

7、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冋按察所属州fi。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亨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圭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速宣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己有,魏M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的主要职贵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屮右补阙、右拾遗隶屮节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屮掌封驳(即a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宋: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

8、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14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毎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口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力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W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贵。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元:元代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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