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草案)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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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草案)对照表现行条文建议条文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条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第四条质权人与出质人可以约定将出质专利权的专利证书交由质权人保管。第五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第六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第六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

4、,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质押登记申请。第八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五)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国

5、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经补正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第九条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

6、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第十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

7、登记相关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五)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第十二条第十条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一条

8、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第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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