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思考

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思考

ID:22100200

大小:59.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27

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思考_第1页
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思考_第2页
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思考_第3页
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思考_第4页
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思考环保社会组织拥有广泛的公众基础、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诸多优势,为我国环保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其环境公众参与权还受到一定限制。为完善我国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众参与权,发挥自身优势,本文就如何保障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公众参与中法律地位、公众参与实体权利的赋予和环境公众参与权的程序保障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众参与权环境公益诉讼  简介:李虹,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等。  :D63:A:1009-0592(2011)04-160-02    环境公众参与权,是指公众通过一定的程序

2、和途径,参与同环境保护有关的决策和实施活动,使其符合公众切身利益的权利。环境公众参与权的主体是“公众”,是一切与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单位、部门、群众和个人,其中,环保社会组织是非常重要的主体。  环保社会组织,亦即民间环保组织,是以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为宗旨,从事各类环境保护活动,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体包括环保社团、环保基金会、环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环保社会组织通过行使环境公众参与权,在社会上开展了大量以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环保活动,在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环保

3、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公众参与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限制了其优势的发挥,必须通过完善我国的环境公众参与权制度予以解决。  一、保障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公众参与中的法律地位  保障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公众参与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善我国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众参与权的基础性工作。  环保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众参与权,首先需要国家立法为其设立与登记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我国一直对民间组织登记实行双重审批制度,无论成立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基金会,都须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是县以上各级党政部门,或由民政部

4、授权的人民团体等机构。这导致许多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环保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获得登记。身份上的缺失或错位,使得环保社会组织公信力受到质疑,无法按照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独立负责地开展业务活动。同时,由于不具备合法的地位,导致民间环保组织的组织制度不健全。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面对环保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问题,环保部和民政部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现行双重管理体制进行部分改正,将登记职能集中在民政部门,而将监管职能统一到环保部。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环保公益组织监管中心,统一行使对环境保护领域各类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环保公益服

5、务组织的监管职能。  其次,应明确环保社会组织相对独立身份,保持和发挥其灵活、高效、低成本运作的特点和优势。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建设,构建多元的民间组织评估体系。政府可以授权一些优秀大型公益机构,承担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这类机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能力,不一定比政府部门差,民政部门应对其的登记问题进行专案处理,对其是否符合登记条件的审核,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认定。  另外,环保社会组织应该被列为免税对象,或者虽被列为税收对象,也应该享有一定的减税甚至免税优惠。  通过以上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细化规定,可以解决环保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众

6、参与权的后顾之忧,从而更好的投入到环保事业中。  二、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众参与实体权利的赋予  目前,由于立法上鲜少对环保社会组织明确的赋予相关实体权利,导致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众参与权,在实践中行使起来“腰板不硬”,这极大的挫伤它们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众参与权,包括环境信息知情权、环保决策的参与权和公众参与的监督和救济三项权利。虽说这三项权利目前也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支持,但这些规定只停留在法律的原则层面上,尚未具体化和制度化,缺乏具体的配套制度,且在司法和执行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障碍。  第一,环境信息知情权。这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环

7、境保护民主化的必要条件。它主要是由法定的程序加以保障的一项权利,我国环保总局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规章的细化,相关配套规章的出台和如何保障执行,都是亟需面对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专门的民间组织法,或在环境保护法中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