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民愤”与“民怜”因素举隅

司法实践中的“民愤”与“民怜”因素举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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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中的“民愤”与“民怜”因素举隅“民愤”和“民怜”是民意的两种不同表现,分别代表对“犯罪人”憎恨或同情的情绪。在古往今来的刑事审判实践中,有不少包含此两类民意倾向的案件。其中民愤因素带有一定的重刑主义倾向,可能会催生较为极端的刑事政策,相比之下,与“有利被告原则”较为吻合的民怜因素对于案件的查明和公正判决有着更为积极的作用。司法者应对这两种不同倾向的民意予以区别对待,在全面查明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于法律规定的刑罚裁量范围内采取“就轻避重”的原则,不因民愤因素而从重判决,适当考虑民怜因素而从轻判

2、决。引言在汉语词典中,“民愤”一词的含义是“人民的愤恨”,又引申为“人民大众对有罪恶的人的愤恨”。而“民怜”并非固有词汇,相关论述尚不多见,有学者将其解释为“民怜是民意的一种,是对犯罪行为人的同情、怜悯的情绪”[1],这个概念正好与“民愤”的一般含义相对应,二者同为“民意”的不同表现形式,代表涉及刑事审判的民众意愿的两个相反方向。政治学教科书中的民意,又称民心、公意,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物和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2]因此,民意也和“舆论”“群情”等概念

3、具有相近性,民意与司法这对矛盾关系常常为学界所探讨,实际上它并非现代社会的产物,在中国传统审判实践中,民意以上述两种倾向影响司法的情形屡见不鲜。如何区别对待这两种不同的情绪,保持好民意与司法的恰当距离,是古往今来始终呈现在司法者面前的问题。与西方法理中法官应与民众保持距离,甚至应当远离风俗、舆论的观念不同,中国的司法历来讲究重视民意,如2008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王胜俊曾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基层,广纳民意,问政于民,问计于民;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人民法院

4、要牢牢把握社情民意,真正认识民意,才能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待作为人民法院确立工作思路、制定司法政策和谋划司法改革的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畅通获取社情民意渠道,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①2009年4月13日,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的意见》,阐释了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三点重大意义,提出了十二点要求,要求着力构建民意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完善特邀咨询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法院领导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改善与

5、媒体、X络民意沟通机制以及健全民意转化机制和反馈机制等。②2010年7月13日,最高院又在《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中强调了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的重要性,这些文件均反映了当代中国司法对民意的吸纳倾向,而这种倾向起源于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学说到后来成为正统的儒家思想,都不乏“民本”理论的阐释,“民贵君轻”的提法也一直为历代统治者所标榜。在司法与行政难舍难分的中国传统社会,审判过程吸纳民众意愿的倾向也就自然形成了,情、理与法都成了司法者分析案情和做出裁断的依据,三者的位阶和

6、次序有时甚至难分伯仲,裁判者不仅会出于查清案情的动机来调查民意,也会为了政绩考核等目的来贴近民意。具体到刑事类案件,民意体现出的双重倾向——民愤与民怜也在有形和无形中左右着案件结果,对于“被告人”,民众要么切齿痛恨、恨不得杀之而后快,要么抱有同情、希望其冤情可以昭雪或得到法律的宽宥,这些情形几乎遍布于古往今来的司法实践当中。一、充斥着重刑主义色彩的民愤倾向本世纪以来出现了不少民愤因素影响司法的刑事案例,著名的沈阳刘涌案经历了一审的死刑判决、二审的死缓改判,后因舆论压力再审,最终以2003年死刑立即

7、执行的判决告终;2011年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在广大民众的热议中迎来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2013年倍受争议的复旦投毒案主人公林森浩在2015年年底被执行了死刑;2015年,一条微博引出的“南京虐童案”又再度引起公众瞩目,在众多X友的声讨中,李征琴因“过度体罚”养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不得不说,法官很难在获知民意倾向后不考虑其诉求而做出违背公众意愿的判决,不仅现代社会是如此,古代中国的审判亦尤为重视大范围的民愤,再加上裁判者的政策性考虑,这种倾向更加明显,有时不仅左右裁判,甚至影响到执

8、行的过程。如清代雍正年间,鄂尔泰在处理乌蒙叛案时,曾为快人心、慰群情而上奏申请简化一般审判程序,改为边审理边执行:“自始事至今,或谓过于严急,或谓近于残刻,臣皆不遑,恤鬼神鉴察,惟期勿欺衾影已耳,所有续报情由合再奏闻,伏乞圣主睿鉴,再现解省审拟之,逆首要犯及贼党贼眷,计一千余名,罪应凌迟、斩绞、充发、迁徙不等,若必待具题后候部议覆奉旨准文到日,然后发落,既恐多病毙,不获明正典刑,且日久事毕,群情渐忘,亦无以快人心而震苗猓,可否,仰邀圣鉴,准臣一面具题,一面发落,合并请旨,恭候批示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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