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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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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代制度重建:中国的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在树立正统儒家法律思想的古代中国,这一制度受到了统治者及百姓的推崇与维护,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政权稳固,这一制度被取消,在当今我国提倡人权的现代背景下,这一制度的重新确立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确立容臆制度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法制建设 一、亲亲相隐的由来及历史演变 亲亲相隐最早出自《论语·子路篇》: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孟子也列举过舜“窃负而逃”的例子,舜的父亲杀了人,舜作为儿子隐瞒了
2、父亲杀人的事情,背着父亲逃到海边,享尽天伦之乐。 虽然亲亲相隐的思想很早就出现了,但仅仅是子为父隐,而真正确立起亲亲相隐制度是在西汉宣帝时期,宣帝颁布了“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书并把相隐的亲属范围扩大到了祖孙与夫妻,此制度也对后世的封建立法影响巨大,并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立法原则,亲亲相隐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把亲亲相隐的适用范围扩大为同居人相隐,而在唐律中,从尊卑的原则出发,奴婢和主人虽无血缘关系但基于道德及法律要求,奴需为主隐,否则处以绞刑,但是主告奴,即使是诬告也是不判罪的。在明清时期,亲亲相隐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岳父母与女婿之间。在清末沈家本修律时,亲亲相隐制度还继续保留,并未废
3、除。在民国时期,亲亲相隐已成为了公民可以自由选择的一项权利,即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的权利,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才将亲亲相隐制度作为封建糟粕,加以废除。与亲亲相隐相对立的大义灭亲,只有在罪行罪大恶极时才用这一方式,且此举在古代以“亲亲相隐”为主旋律的背景下,是极少数的先进的典型。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适用亲亲相隐,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容隐制度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统治秩序。 二、中国当代立法的亲亲相隐的制度的缺失及问题 因为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大力摒除封建糟粕,为了社会主义政权稳固,强调法律至上,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与集体的利益高于一切,亲亲相隐制度不允许运用。《刑
4、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据以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关于伪证罪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三百零七条对妨害作证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5、刑。以上三条都反映了无论是不是亲属,只要以犯有包庇、作伪证、妨害作证的行为一律按犯罪处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证人的资格与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八十四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第一百一十条对协助义务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这些摒除了中国传统“糟粕”亲亲相隐的现代中国法律的规定虽然可能在短期或是在表面上有能保证社会稳定和法律至上的硬性要求,但这是对人性的一种
6、极端的苛刻。妻子往往会因包庇丈夫而入狱服刑,作为支撑家庭的顶梁柱的夫妻二人与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离别,那么老父母和孩子该如何面对艰苦的生活,未成年人因为父母抚养的缺失会不会同样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仿佛推倒了多米诺骨牌,引发了一系列复杂且严重的社会问题。法不制众,如果百姓都不遵守法律时,那么这个法律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但是遵守了违背人情的法律,无异于对人性对伦理都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在这里存在刑法理论的法律的期待可能性:对于某一行为,欲认定其刑责,必须对于该行为人能期待其不为该行为,而为其他适法行为,如果缺乏此种期待可能性,即不能使该行为人负有刑事责任,反应骨肉亲权及人趋利避害的本性。
7、 三、现代法制对亲亲相隐的重新构建 人有好利恶害之本性,这是商鞅、韩非子等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所推动法治的原因,统治者也要依靠人性而治国治民,但是如果法律违背了人性,法律就不会起到他本身应有的作用了。家是国家的基础,有了小家才有的大国,曾国藩曾说过先是齐家,再是治国平天下,那么只有家稳才能国稳。而且中国有一句俗语:“法律不外乎人情”。 纵观中国历史朝代的更替发展变化,大多数朝代的初期为了肃清前朝或外来势力的干涉,都倾向于制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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