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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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经济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法的稳定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具有时滞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经济法的滞后性弊端日益凸显,对于宏观调控和整体经济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合理化的经济政策能够对经济立法进行引导,同时能够弥补经济法的漏洞,加强经济法的实施效果。而法律化后的经济政策,因具有了法律属性,其稳定性、规范性将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实践层面,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互动领域在不断拓展。在二者的互动过程中,如果能够完美契合,则对经济法的实施效

2、果和经济法的完善大有裨益。而且有助于推动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在变化万千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尤其应加强与经济政策的协作配合,以形成一种富有张力的动态机制。法治国家应加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经济法的稳定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具有时滞性,有时无法及时有效的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这不利于经济法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容易引发对其权威性的质疑。由于经济法作为法律其自身的内在局限性使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时滞性的局限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与具有合理性的经济政策进

3、行协调配合,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各具自身的优势与缺陷,在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将二者联合起来,取长补短进行优势互补,有助于使二者共同发挥作用,加强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与管理一、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协调配合“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在贯彻执行经济政策中起着重要作用”。[1]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都应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产生能动作用。在一定意义上,经济法中的大量条款是经济政策法律化后的内容,而具有法律属性后的经济政策,其稳定性、规范性将得到进一步提高。(一)经济政策引导经济立法“

4、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具有与传统法治理念不同的现代性,与政策的联系更为密切。”[2]其中,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是对经济政策有效实施的法律保障[3]。加快形成有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战略决策,要求对我国经济以及全球经济发展形式能够及时做出制度回应,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应对全球经济发展的风云变化。然而经济法对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使其具有滞后性,往往无法及时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对某些新型社会经济关系也无法

5、及时进行调整,使经济法对新型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出现某些不适,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经济运行效率的要求。而经济政策具有的灵活性与适应性能够及时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予以制度回应,并及时进行调整。通过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化解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经济运行效率。有鉴于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坚持协调发展、共享发展、开放发展的过程中更应重视经济政策的作用,对于具有较强稳定性、卓有成效的经济政策应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上升到法律层次,将其纳入经济法制度中。以财政法与

6、财政政策的关系为例,在经济金融化、全球化背景下,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调节经济的常规方式是“相机抉择”即政府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采用不同的财政措施,利用国家财力有意识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4]。为加强财政法的适应性以有效调整财政关系,财政法需要反映根据经济发展新形式制定的财政政策,因此需要将这些财政政策予以法律化。例如,根据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财税体制改革问题的强调,尤其是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视,新《预算法》的亮点之处在于规定应实行全口径预算,如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7、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再如,新《预算法》更是首次对“预算公开”问题做出细致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事项明确要求做出公开说明,并在第92条中对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通过对预算法修改后呈现的亮点予以分析,在见证财政法体系日益完善进步的基础上,更应重视预算公开入法的长远意义。其有利于切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有效预防政府失灵

8、。(二)经济政策弥补经济法的漏洞从根本上讲,“单单稳定性与确定性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5]。经济法制定后需要保持稳定性,不可朝令夕改,否则有损法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但是,对稳定性的要求也往往使其滞后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无法及时对某些经济问题做出回应。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主要任务是监督、规范国家调整经济活动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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