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应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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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高新区法院高山李叙明发布时间:2007-08-2109:53:20论文提要:伴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特别是城市郊区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同时,各地村民自治组织违法收回、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基本生活也就失去了保障。我院管辖的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沟赵、石佛和明湖三个办事处均属于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因城市版图的扩张,这些区域的大多数农民失去的承包地。而当政府对这些失地农民的补偿不到位时,失地农民往往会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我院受理的因土地被征用、收回、调整而向法院起

2、诉的案件日益增多。法官们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并总结了一些办案的心得体会,本文正是在借鉴他们的办案实践的基础上对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探讨,从法律保障的角度对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以期从制度上完善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失地农民诉讼案件的类型,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这两类案件引发的原因进行的深入分析。第二部分为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这类案件中,笔者指出了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村民资格标准不明、村民待遇不平等以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和经营缺乏监督机

3、制等问题,并剖析了造成侵犯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因。在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笔者指出了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以及有关土地承包的村规民约违法对农民生活造成的影响。第三部分为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笔者建议尽快制定《物权法》,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的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加大对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的惩治力度。现代文明社会几乎都经历了工业化的过程,在这场深刻的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化和现代化。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的同时,城镇化进程也在加速。郑州

4、高新区法院的辖区多属城乡结合部,随着郑州市北扩东移和西区城区化战略的实施,征用农民的土地以满足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同时,因人地关系紧张而导致的违法调整、收回承包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农民因失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本院自建院以来,受理了大量的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承办法官遇到了诸多问题和挑战,笔者结合具体案件和办案法官的心得,对这些涉农民事案件的类型、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供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同仁们批评和指正。一、失地农民诉讼案件的类型(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因地上

5、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给付引发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之前,政府部门会统计失地农民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数量、种类。但是,政府部门在统计时往往不明确补偿的标准或者补偿的金额。当失地农民认为政府部门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费补偿费用或补偿标准过低以民事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不能对政府制订的补偿标准进行审查,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政府部门在制订征地补偿方案时应当公布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并以此标准来确定补偿数额。只要失地农民和征地部门对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失地农民的诉讼请求。..2、因安置补偿费的发放引发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

6、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偿费;不需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而在实践中,村集体往往会统一管理安置补偿费。在失地农民要求发放时,村集体不给农民发放。在此情况下,失地农民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当予以支持。3、因具有村民资格的人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份额引发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对于在补偿方案制

7、订时具有村民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有村民资格。但是,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这也是最高立法机关才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多种标准结合来判断原告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比如,村委会出具土地补偿款的欠条;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上的签名;村民的户口本或身份证等等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原告是否具有村民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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