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现实困境与改革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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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所检察的现实困境与改革构想【摘要】监所检察面临着地位下降、职能转变不适应、措施乏力、实效不明显等现实困境,亟待改革的方向是对内部机构重新调整配置、适度拓展监督的范围、进一步强化和剥离部分职能。【关键词】监所检察;驻所检察室;检察改革;机构调整一、监所检察的现实困境监所检察运行已有三十余年,对于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监管秩序发挥了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罚执行及监管执法方式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制度及机制等多方面原因,监所检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名称被“不符实”与地位“淡化”问题“监所

2、”中的“监”是为“督察”、“牢狱”之意,“监所”可直观地理解为“关押犯人的场所”,由此,监所检察就容易被理解为“对监狱进行法律监督”。但难以置信的是,许多业内人士也存在着如此“误解”。笔者搜寻了诸多有关监所检察的论文,发现它们均将其限定为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1]如此看来,以“监所检察”监所检察的现实困境与改革构想【摘要】监所检察面临着地位下降、职能转变不适应、措施乏力、实效不明显等现实困境,亟待改革的方向是对内部机构重新调整配置、适度拓展监督的范围、进一步强化和剥离部分职能。【关键词】

3、监所检察;驻所检察室;检察改革;机构调整一、监所检察的现实困境监所检察运行已有三十余年,对于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监管秩序发挥了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罚执行及监管执法方式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制度及机制等多方面原因,监所检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名称被“不符实”与地位“淡化”问题“监所”中的“监”是为“督察”、“牢狱”之意,“监所”可直观地理解为“关押犯人的场所”,由此,监所检察就容易被理解为“对监狱进行法律监督”。但难以置信的是,许多业内人士也存在着如此“误解”。笔者搜寻了诸多有关监

4、所检察的论文,发现它们均将其限定为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1]如此看来,以“监所检察”作为对刑罚执行及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的名称,并不能揭示其工作内涵,难免让人产生误解,认识上也难以统一,这对监所检察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在履行监所检察职责时,往往厚此薄彼,着重强调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从而忽视或者淡化了对监外执行及其他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的监督。此外,根据有关规定,驻看守所、劳教所检察室交由市检察院管理,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职能对于监管场所的监督的职能几乎消失(本文下节将展开讨论)。

5、这样,使得监所检察在整个法律监督的地位产生了重要变化,原来的“小检察院”的重要性地位开始日益下降。①(二)监督范围“变更”与职能转变“不适应性”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派驻检察室由派出检察院、监管场所所在地的市、州检察院或基层检察院派驻。”为此,许多基层检察院都设立了驻所检察室。但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对于没有设置派出检察院的监狱、劳教所,一般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这就意味着由市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管

6、理驻所检察室,许多基层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交由市检察院管理。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监所检察职能只限于对监外执行及其他非监禁性刑罚执行的监督,职能明显缩小。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检察院的监所检察职能如何转变、如何加强、如何取得成效,至今受这些问题困扰。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管制,缓刑,假释适用社区矫正。这让处于试行阶段的社区矫正有了法律保障。但法律条文固有的抽象性特征让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面临新的挑战。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系统性、多样性,对于处于摸索阶段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面

7、临着新问题,比如,该采取何种方式监督,该从哪些方面予以保障,如何确保矫正实效等等。监狱改革对监所检察工作也提出了挑战。主要有:一是在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监所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如何界定?比如,监企分开后,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对象是否包括监狱企业?二是监狱布局调整背景下,监所派出检察院需要整合。有些监狱由偏远地区向大中城市周边地区转移,一些地区监管场所相对集中,在押人员增多,急需建立相应的监狱检察机构。三是监狱改革背景下,监所检察监督能力亟待提高。监所检察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突出。[2](三)职能过于“综合

8、”与实效“欠佳”如前所述,监所检察的职责众多,综合了各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对象广泛,集司法系统各机关;监督内容广泛且无系统性。日益地位下降,人员配备的贫乏,让监所检察多少有些力不从心,而执法事项的繁杂性让监所检察工作者必须对侦监、反贪、公诉等各项检察业务熟悉和把握,过于广泛的职能让监所检察无法与其他部门专业化相比,执法技能、技巧也难以精练和提升,毕竟成为“全才”的难度远远超过“专才”。这就意味着监所检察在执法过程中难以面面俱到,对于出现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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