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量物侵害之容忍义务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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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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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可量物侵害之容忍义务制度的构建 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气体、粉尘、噪音、震动、电波、辐射及类似的难以计量的物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侵害。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因不可量物侵害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突出,并且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而现行立法对此规定过于粗疏,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一、《物权法》第90条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是对相邻关系不可量物侵害的专门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一)国家规定是

2、判断不可量物侵害是否成立的标准 从相邻关系立法宗旨来看,其发展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最小;第二阶段是以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扩张。我国目前处在第二阶段,对环保需求较高,同时工业发达、人口剧增,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相邻关系制度也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从《物权法》第90条可以得出,我国通过制定众多的国家标准来判断不可量物侵害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或者可容忍的限度,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同时,物权法释义明确说明: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应当容忍,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受害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

3、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可见,我国判断是否负担容忍义务的标准是以国家规定作为判断的客观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大量的新型利益形态不断涌现,不动产亦已因这些利益存在而形成法律上的相邻。一方面,相邻关系制度本身应当包涵着包容社会发展的弹性品格,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整范围呈现出一种不断拓展的趋势;另一方面,民众私权意识的提高,相邻权利人已经开始有意识的扩张解释现行法,主张相邻利益。基于法律不完备性的基础理论,相对比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也仅对不可量物及其类似物的侵害等相邻关系作了基础性的规定,而试图通过法律穷尽不可量物的类型和侵害的方式是不现实的。

4、国家标准只能作为判断的最低标准,那么在没有标准的法律空白地带,应当如何判断呢? (二)民事习惯的司法导入机制不完善 ..《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见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是继《合同法》之后我国民事基本法律再次明确民事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民事习惯历来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尤其在相邻关系领域,民事习惯更是得到多国和地区制定法的确认。然而,由于民事习惯自身的复杂性,法官认知的差异等原因,民事习惯的司法导入还停留在探索之中。“可以按照当地民事习惯处理相邻关系”是一个选择性条款,民事习惯是否被适用、如何被适用

5、都极不确定。调查显示,法官们对此也是持保守和谨慎的态度。如江西省高院对285位法官的调查表明,对这问题的认知不尽相同:42.11%的法官认为不能适用民俗民事习惯,49.82%的法官认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还有一些法官认为能否适用说不清。由于司法不统一,司法公正受到社会的质疑,法官受到社会的压力,最终会采取保守的司法谨慎或不用民事习惯作为裁判的依据,民事习惯的司法导入成为法律的摆设。 (三)利用相邻关系原则处理问题的缺陷 审视诸如不可量物侵害等利益冲突明显的物权法规定,现行法对此相邻关系的调整可谓留下了相当大的空白地带,法律漏洞彰显无遗。因此,法官面对此利益诉求,就需要依据

6、《物权法》第84条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衡量。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规定直接沿袭了《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但是,上述四个原则中,“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团结互助”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而是一种政治或道德口号。同时,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两大原则本身就容易发生矛盾。而公平合理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必要在我们“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挤占本已少得可怜的相邻关系的规定。因此,这些相邻关系原则本身的不周延性和适用难度大,给司法实务裁决案件带来了相当的困难。 由

7、此,笔者认为容忍义务制度的构建是完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一种有益尝试,建议积极借鉴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对容忍义务制度进行具体的构建,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规则的判断进行利益衡平以求达到该制度的精致与周延,在没有客观标准的情形引入主观标准即“理性一般人”理论。 二、相邻关系的核心:容忍义务 所谓容忍义务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应容忍邻人对其基于所有权所享有利益的损害,当然这种损害属于一种合理范围内的损害。该理论是出于“较大利益原则”考虑的,即在有合理的干涉的情况下,对干涉者的利益和被干涉者的利益进行比较,限制所有权人排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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