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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关键词:不可量物/侵害物权法/侵权法 内容提要:在私法上,物权法、侵权法均可为不可量物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在归责原则、救济方式的综合性等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不可量物侵害是否超出正常标准构成重大侵扰或者是否超出邻人的忍受限度在归责中居于核心地位。两种救济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不可量物侵害(Immissionen)指致害人以光、噪音、气味等无形介质为媒介
2、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的侵害。视不同情节,不可量物侵害行为人可能须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本文集中探讨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民事责任)问题。目前我国法上解决不可量物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为:物权法上的调整相邻关系的法规,即《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侵权法上调整环境侵权关系的法规,即《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
3、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存在过分抽象、原则等缺陷,这些缺陷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以下本文分别从物权法、侵权法两个角度研究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问题,并试对相关的法律草案或建议稿进行评论。 一、不可量物侵害的物权法救济 在物权法上,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手段以停止行为请求权为主,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辅。物权受侵害后,权利人可行使物权请求权而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故依物权请求权归责也可属于无过失责任。物权请求权包括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在我国法上以上三类请
4、求权分别可与返还财产、停止侵害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相对应,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可合称为停止行为请求权或不作为请求权。如严格适用物权请求权,任何对物权的侵害均应禁止,相邻关系将难以维系。为此,相邻关系法的中心意旨是解决相邻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物权法上关于不可量物侵害问题的规定不过是对物权请求权的具体明确规定而已。[1] 在现代物权法上,所谓相邻土地不需要在地理上紧密相连,而应结合损害后果判断双方可否构成相邻关系,[2]这表明现代相邻关系打破了地理上的限制,特别是从救济的角度拓宽了相
5、邻关系法的适用,这就使相邻关系法从注重物与物之间的和谐转为注重对具体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为此,有的学者主张相邻关系之诉中的原告除了土地所有人外还应扩张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租赁权、借用权人等占有人;[3]有的学者则认为,提起不可量物侵害之诉的原告必须对受影响的不动产有物权法上的法律地位。换言之,不动产承租人等债权人不得成为不可量物侵害之诉的原告。[4]如果不对相邻财产所有者权利构成侵犯,则占有者也不会受到不当侵害,故占有者不会有优于所有者的(受救济)权利。[5]按照《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我国法上相邻关系主体
6、应限定为不动产所有权及他物权人。由于相邻关系尤其是不可量物侵害问题实际上是以物权请求权为基础的,从逻辑上相邻关系的主体也不应该包括不动产债权人等。既为物权请求权,似乎其当然不能包含损害赔偿请求权,然而由于:其一,物权请求权可有条件地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规定,尤其是当债权请求权履行不能时往往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二,不可量物侵害会导致土地权利人的种种损失,这些损失如果不能通过不可量物侵害之诉获得救济,难免徒增诉累。为此,尽管前文已明确指出物权法上不可量物侵害的有关规定无非是物权请求权的具体适用,但现实地看,这里的物权请求权
7、应该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其除了不作为请求权或禁令外,还应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此,《民法通则》第83条明确规定在相邻关系中,致害人可以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责任。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尽管扩张相邻关系的保护范围可导致侵害人身健康时适用排除妨害请求权,但此时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不可量物侵害的目的在于解决位置上相邻的不动产使用所产生的纠纷而不在于规定一般的环境损害的危害责任。[6]以上研究表明,在相邻关系之诉意味着被告人可能承担停止行为与损害赔偿两种责任形式,从物权法的规范目的旨在尽力确保物权的绝对性角度出发,其中应
8、以停止行为为主,以损害赔偿为辅。 以不可量物侵害超出正常限度构成重大侵扰为停止行为请求权的适用条件是现代相邻关系法的共同规律。当源自于邻地的不可量物侵害并未逾越通常的程度时,被害人必须忍受;相反,如属过度的不可量物侵害,其已经超出了原告的忍受限度则需禁止。轻微侵扰,又称非重大侵扰或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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