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和注意事项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和注意事项

ID:22028941

大小:7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6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和注意事项_第1页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和注意事项_第2页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和注意事项_第3页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和注意事项_第4页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和注意事项_第5页
资源描述: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和注意事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內容及注意事項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概念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的重要体现,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维护税收征纳秩序和保障税款入库的一项特别措施。  (2)适用对象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于后

2、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前提条件6  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

3、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  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出卖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

4、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直接出卖给有关机构的买卖方式。这两种方式都是税务机关依法强制处分纳税人财产的行政措施。  (5)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执行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和程序。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者,方可适用强制执行措施。根据《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时,应当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5、,并且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之后;责令限期内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迹象的,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6  第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因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在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进行的,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当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

6、法第88条第3款的规定,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罚款应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也将罚款作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的对象。  第五,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税务机关可以在扣押、查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不再给其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间,可以直接依法拍卖、变卖。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不先行扣押、查封,而是直接将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拍卖、变卖。  第六,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

7、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这是对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特别保障。  第七,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

8、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这是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避免税务人员随意处理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财产。6  第八,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在适用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的5倍以下的罚款。  (6)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遵循的规定  第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只能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对纳税人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