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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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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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在上世纪末,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全面深入的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学者越来越关注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并对我国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方向作了宏观预测,期待能推动我国行政法学进一步发展。一、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我国行政法学起步比较晚,可分为三个研究阶段:第一个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恢复和酝酿阶段,文革结束就开始行政立法理论的研究;第二个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初步发展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也逐渐趋向成熟;第三个阶段:90年代中期

2、至20世纪末是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并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硕果累累首先是行政法学研究研究领域大大的拓展,例如:行政行为的研究扩大到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领域;其次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度也大大加深了。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与功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司法审查范围、具体或抽象的行政行为的区分等专题上都有了重要的突破。但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进步背后,仍存在不少问题,(一)研究方法单一、回应现实需求的能力不强。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不多,低层次的研究重复出现,国内许多学者把关注点放在对新法律的解释、注解上;有明显的“立法主义”倾向

3、。对于各地政府在行政执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创新举措,学界关注度还不够。在研究方法上,很有必要加强跨学科、跨专业领域的研究方法进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现就有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学。(二)制度和体系设计过程当中仍存在不足指出。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回顾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过程,与国外相反,先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至今还没行政组织法。我国目前一直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沟通少,缺乏统一性,没有一部立法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上只能依靠政策,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组织法。(三)缺少行政法学研究的氛围。我国行政

4、法学的研究起步晚,学科队伍的整体素质较弱,有人统计2013年期间在CLSCI上发表的行政法学论文才占整个论文发表总量的5.38%。而且发表论文的学者在各大高校的分布律极不平均。目前,行政法学的研究人员偏年轻化,他们思维活跃,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但理论基础功底不足,学术氛围不浓。二、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展望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到今天,以科学的眼光审视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挑战,章剑生指出:括因民意难于通畅地到达政府而导致行政的合法性危机、因多元利益主体的组织化对行政决策回应性与公共性的挑战,以及在中国进入风险社会以后个人福利的保障等问题。根据行政法学的一般发展规律,可对我国

5、新行政法学的研究进行展望。(一)进一步发展“平衡论”,形成一种“协商行政”模式。新时期下,罗豪才等人提出了要统筹协调行政法“管理”与“控权”的关系,也就是强调“平衡论”。“管理”就是坚持我国行政主体的地位,“控权”就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机构的服务功能。沈岿归纳了在平衡论的视野下现代行政法所应具备的品格时指出:“行政权收或放以及收放的程度,须视具体情境而定,而不可执其一端。”进入现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不是消极对抗的,而是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有学者提出“协商行政”这种模式,有的学者主张,政府执法方式应实现由“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

6、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方式的转换。协商行政这行政当中处处可见,在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救济、行政合同等等过程当中,都能感受到协商行政的优越性与实际操作性强的特点。这在我国2015年新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就有所体现,比如说,行政案件增加了对自由裁量案件的调节。同时,协商行政也具有潜在的缺陷,比如说,协商主体能力的不平等性,协商对于行政公平性和公共性也有减损之虑。公共性是行政法的本质特性,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的对待行政相对人。但是在协商行政过程中,公共利益有可能在个人利益面前妥协,或者为了最求个案的正义,根据比例原则,不惜牺牲公共利益。这

7、也有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目前公共行政正在向民主化、服务化、程序化、效率化、民营化等方向的转型,使得平等磋商、协会、会谈等手段以合意的方式解决行政当中的管理问题。国内多数学者提出的“参与行政”模式有一个弊端,那就是难以实现有效参与,“参与行政”容易成为政府部门欺骗民意、忽悠人民群众的一种手段,而有效的参与必须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相较于“协商行政”模式而言,后者似乎更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更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促进服务性政府的建设。所以,“协商行政”这一模式或许回事以后行政法学研究的方向。(二)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行政法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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