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突破方向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突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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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突破方向行政法学的囊括范围是比较广的,从其涵义来看,行政主要包括管理和执行两方面的内容,所以行政法学即包括对自身的理论体系完整构建的职能,另一方面又包括对行政人员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领域的归纳总结。这两种职能是缺一不可的,对于本国行政法学的自身理论体系的构建来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足,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着困难,所以说,如何找出这几个困境的突破点,完善我国行政法学体系,以至推动本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整体发展是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难题。下面本文针对当下行政法学的三个困境进行了具体分析:一、统领性的抽象概念的缺失行政法学从具体

2、行政行为上来划分,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种,两者相辅相成,但是在我国的行政学系统中却表现出不同等的发展现状。1.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始,与德国的行政法学结构相似,是统合行政行为的一种规范,并且具有自身的逻辑学术思维方式。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具体行政行为仍属于半抽象式的法学理念。从《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作为一种法学概念而出现的,其实质既是一种具有具体对象的法律实体,同时也是具有确定法律概念的,而绝非是一种半抽象的法律概念,但是从我国的现状

3、来看,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确定的法律概念及确切实体,甚至在部分法律条文的表述中只是作为一种基本的概念解释,这就使其在当先更多的只是作为一种法学概念被熟知,这种现状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的,就具体行为目前的地位来看,根本不足以支撑起相关的逻辑体系,从而也就无法达到完整行政理论体系中行政行为应该具备的功能。2.抽象行政行为上面我们讲到过我国的行政法学渊源和外形都与德国的相关法律发展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而行政行为正是德国行政法学中首先创立的概念,并且在发展中将其引为行政法学的核心,这是德国行政法学体系构建的基础,行政行为本作为一种极度抽象化的概

4、念促使行政法学形式化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兼具判定具体法律形式和帮助实现国家宪政的功能,正因为这样的功效,德国的行政活动才显得相当规范,并且基本实现了行政司法化。而相对德国来说,我国虽然具有相类似的行政法学渊源,但是行政行为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学理概念被及时的,并不具备确定法概念的功能,这也就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完整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造成了阻碍作用。二、既有法律概念无法适应新形式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虽然我国行政法学渊源和德国类似,但是鉴于行政行为的具体解释不同,并不能完全的照搬德国的行政法学构建体系方式来进行,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为基础来进行构建。我国行政法学隨

5、着时代的发展也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正因为如此,行政法学总论体系的完善也就成为构建和完善全新行政法学理论的前提和要点,从该点出发,我们需要注意并解决一下两个方面:1.既有法学方法外延需进行转变我国以往的行政法学体系是以立宪理论为基础的,这样可以更多的体现出我国自由的治国理念,关注的更多的是国家的权利行使,但是从现状来看,行政法学体系更多的是以权利和非权利两者勾勒而成的,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都要在这种体系中得到完美运行和体现,在这种情势下,行政法学体系无法完全满足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运行:其一,随着行政法学的不断发展,产生了一系列与现定法紧密相关的概念,但是

6、这些感念由无法完全归纳为具体行政行为,并且部分具体行政行为逐渐呈现出复杂性和连续性,无法进行简单化和片段化,如果强行将其归纳至具体行政行为分类中,无法在行政法学体系中作出合理性的解释。其二,新的形态产生了新的作用效果。从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行政逐步由秩序行政转变为福利行政,最后发展为担保行政,在这种变化中,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相关治理原理,但是我国目前的状况却无法将担保行政和福利行政进行精确区分,再辅以我国社会发展不均衡的现实,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更加的复杂化,既有范围远远超过既有属性。2.切入视角和研究方法亟待转变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是以具体行政

7、行为作为构建基础的,并且以司法审查作为实施手段以保障其合法性,从而达到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随着行政法学的不断发展,产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以行政行为本身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实效方面为主题的研究,却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过程有所忽略,这样就改变了原有的研究重点,更加注重对行政行为目的性的研究,使原有属性遭到质疑,另一方面来看,随着行政行为的不断复杂化,原有方法体系的涵盖范围已经不足以应付这种研究变化,这是完善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又一难点。三、现有框架无法容纳政策目的相对来说,行政法学体系是一种比较抽象的学术性理论,正因为如此,学术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得以分离,才

8、体现出了其具体价值,如果将学术嵌入到法学领域中,具体的行政法规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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