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法学博士培养机制的问题和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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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法学博士培养机制的问题和策略分析王广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胡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一、典型性公法博士①培养单位培养方案之比较    本项目以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以下统称为公法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机制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涉及全国,凡拥有公法学博(硕)士学位授予点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都将作为考察对象。项目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全国现有的公法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其研拟、采用的研究生教育培养方案的调查、了解、归纳、研究,从而分析得出当前我国法学学科尤其是在公

2、法学科方面,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概貌;各培养单位的优势、特点何在;又存在哪些弊端和短板;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得出实现培养富于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优秀的博(硕)士研究生这一目标,所需的基本条件、先进理念和科学做法,就如何进一步推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法学专业及法学相关专业的博(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各方面素质水平,实现该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工作创新提供较为成熟可行的改革建言[1]。    本次研究采用典型抽样法选取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公法博士培养单位作为考察样本,对其公法学博士培养(主要集中考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培养)方

3、案进行全面细致的比较。    (一)培养目标、研究方向与课程设置之比较    从下表1,我们可以发现,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研究方向上,首先都要求博士研究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其次对基本的专业理论素养都做了相关的要求;再次要求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但是各个学校在具备这些共性的基础上,也都表现出了其自身的差异性。北京大学在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向上注重理论研究的能力,同时有重点地关注相关的理论问题,而且理论研究目标明确。中国政法大学则比较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相比之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则从事的是纯基础性理论研究。而武汉大学也比较关注理论问题研究,主要是在宪政理论方面的研究。总

4、的来讲,不同的学校或科研院所,其培养的目标和方向具有各自的特色。培养目标的确立建立在各自自身资源优势的基础之上,相应的,研究方向的确立与其学术发展脉络有着密切的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各培养单位都将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专业素养作为培养目标,应该说是符合作为最高学位的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定位的[2]。问题在于,无论是理论基础的坚实还是专业素养的扎实与否,除了在课程设置、学习和研究内容上加以体现外,采取何种形式来加以考察和评价,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不免会流于空谈。因为,培养目标的设定只是解决了应该达到何种学术水准和研究能力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实际所

5、具有的知识与理论水平与所设定培养目标的一致,这中间还存在一个恰当的路径选择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培养目标的设定仅仅代表了培养单位对其所培养学生的一种主观上的良好期望,实际目标的达至需要做精良的设计。而在此方面,目前各培养单位除了在课程和方向上有所体现之外,其他的方面均没有发现有何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学位论文与学习项目安排之比较        从上表可以看出,每个培养单位都对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做了细致的规定,对论文质量的要求做出了一定的规定。由于地域的差异,其项目资源及学习的安排也凸显出了差异性。其中值得肯定的是,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均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建立了一套

6、较为严格的控制程序,保证了选题的严肃性,有助于防止在博士论文选题上发生草率的问题。与此同时,要求博士生在答辩之前,必须围绕着博士论文选题所涉及的问题开展前期性的研究,并公开发表达到一定学术水准的论文,为博士论文的撰写打下基础,甚至作为论文答辩和毕业的先决条件。    博士论文的撰写上,各培养单位除一般的写作规范要求之外,均要求内容上要具有“创造性”、“开拓性”、“创新性”等,说明各培养单位对博士学位论文均有高质量、高标准的要求,惟在“创造性”、“开拓性”的标准上缺乏明晰的内容,评价起来难免有过大的操作空间。    (三)培养方式与学制之比较        由上述表格我们不

7、难看出,在培养的方式上,北京大学在对博士研究生的管理上相对严格,建立了制度化的学术沟通机制以及导师对博士研究生的监督机制,确保培养的质量。武汉大学则强调在导师的引导下,博士研究生自由选择与学术方向的自由发展,注重培养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在培养年限方面,学制为四年,全脱产培养是一流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培养单位的未来走势。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法博士培养的成就及不足    (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法博士培养的成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法博士的培养始于2004年前后,其时间虽然短暂,但在我国法学领域,尤其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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