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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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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应当平衡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在媒体地位越来越显著的今天,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媒体的发展往往被侵权诉讼所缠身。本文通过介绍诉讼对于媒体发展的阻碍,并且深入分析隐私权的内在含义,细化知情权的内容,详细阐述媒体在新闻与情感类节目中对涉及隐私权报道时权利与义务应当有所不同的理由。 【关键词】隐私权 知情权 媒体道德 一、诉讼对于媒体发展的阻碍 自1985年第一起新闻媒体侵权诉讼以来,新闻媒体一直为诉讼所累,1985年11月1日,上海发生了我国首例新闻记者被诉诽谤罪的刑事案件——杜融诉《民主与法
2、制》记者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此后,媒体侵权案例数量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发生名誉权案件4000件一6000件。可以说“这是人们权利意志的苏醒。”但是对于媒体来说,处理纠纷所花费巨大的精力和财力,使得媒体在高速发展与激烈竞争的市场中不得不停滞脚步,这对于媒体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从当今现状来看,媒体侵权主要集中在名誉权与隐私权两个方面。名誉权冲突在此不再赘述。以情感类节目为例,公民的隐私权往往就是些关于个人感情、私人信件、社会关系等不愿意让外界所知道的事情,但情感类节目往往以此为主要卖点,
3、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单纯的追求收视率而不惜一切的挖掘公民的个人隐私。所以情感类节目成为了媒体侵犯隐私权的一类具有代表意义的节目。在《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的侵权责任,这势必在媒体侵权纠纷中逐渐成为与侵犯名誉权的纠纷地位相当的问题,所以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含义,把握公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是对媒体的基本要求,也是媒体摆脱诉讼所累,实珊陕速发展的必要。 二、公众知情权的范围在新闻节目与情感类节目的不同 新闻与情感类节目的制作目的并不一样:一方是提供准确有益的新闻;另一方是提供既不伤害个人
4、也不危害社会的消遣娱乐。因此其行为准则也很难一样。采访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闻性的事件进行采访,这也暗示了采访权的范围,即对无新闻性的事件无采访权。对于情感类节目而言,记者是否有权利去对他们的采访对象提出涉及隐私的问题?采访的对象又应当是什么样的人?问的又应当是那类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建立在透彻了解知情权的范围之上的。新闻记者权利和责任国际宣言的导言中也提到“记者所有的权利和责任起源于公众对事件和观点的知情权”。 知情权,简而言之就是作为公民有权利知道他们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包括政治知情权、社会知情权
5、;也包括私法领域里的个人信息知情权。政治知情权主要是指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在行使公民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当让公民知道权利具体是如何行使的。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涉及他们的权益的社会情况与事物的变化,以及公众所感兴趣的公众人物的情况。由此看来公民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主要冲突是在社会知情权的范围内。 首先,社会知情权应当存在与社会的公众兴趣之上,即社会公众对于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了解的欲望,将为满足公众兴趣的人或事公之于众并不属于侵犯隐私权,当然这种公众兴趣也必须是建立在与自身有着切身利益的问题之上的
6、。如果在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灾难的报到中媒体对于整个事件的背景、影响的分析中涉及到的一些私人信息也不应当以侵犯隐私权论。 其次,作为被公众要求知道的人也应当有一定限制和一定的特殊性:(1)政府官员,政府官员的隐私如果与社会公共利益或政治生活发生矛盾,就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就成为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2)公众人物(如著名学者、艺术家、体育明星等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以及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的有关的人,即“有限公众人物”如罪犯、目击证人。前者为主动追求并成为的公众人物,后
7、者为被动成为的公众人物,在对其隐私权的保护上范围有所不同,对于主动的自愿的公众人物,其肖像、姓名、个人收入等其他情况的正当使用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而后者被动的非自愿的公众人物的信息使用仅限于与事件有关的信息的使用。)的隐私如果为公众感兴趣或与其成就有密切关系,就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新闻媒体就可以报道。除了以上两种人之外,普通人的隐私(包括违法记录)则受法律保护,新闻媒体不可以随意披露。 第三,事件的违法性与社会公益性,涉及到人的基本生存、尊严、安全就不再是隐私权【】在媒体地位越来越显著的今天,侵
8、权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媒体的发展往往被侵权诉讼所缠身。本文通过介绍诉讼对于媒体发展的阻碍,并且深入分析隐私权的内在含义,细化知情权的内容,详细阐述媒体在新闻与情感类节目中对涉及隐私权报道时权利与义务应当有所不同的理由。 【关键词】隐私权 知情权 媒体道德 一、诉讼对于媒体发展的阻碍 自1985年第一起新闻媒体侵权诉讼以来,新闻媒体一直为诉讼所累,1985年11月1日,上海发生了我国首例新闻记者被诉诽谤罪的刑事案件——杜融诉《民主与法制》记者沈涯夫、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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