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性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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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性的适用与完善  摘要我国虽没有精神损害法定性的明文规定,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性始终是贯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线,鉴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复杂性以及成文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性原则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论证,并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构想,以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性损害赔偿制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257-02    一﹑精神损害具体内涵的分析界定  对于精神损害的具体内涵,我国法学理论界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学说。广义说认为,精神

2、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其中,精神痛苦是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而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如名誉权受到损毁,肖像权受到侵害等。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公民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绪。如果我们转换一下思路,不难发现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分歧,实际上是由于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而导致的差异。这个问题就是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之间的关系。对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3、不能混为一谈,两者无论是在概念的宽泛度上,还是在救济方式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非财产损害的概念要明显大于精神损害的概念。因此,狭义说的观点更加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突出了精神损害的特殊性。  其一,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对人格权的补救方式,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所进行的补偿,以求实现精神损害赔偿调整、慰抚与制裁的功能。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精神损害应限于因人格权或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所遭受的生理痛苦、精神痛苦以及其他不良情绪,而不应包括人格权遭受侵害的事实本身,即所谓精神利益的损失。因为精神利益的损失仅仅是导致精神损害的根源,也是精神损害能够获得赔偿的前

4、提,其本身并不是精神损害。  其二,精神损害应该具有特定的主体适用范围,它只能是自然人在其人格权等权利受侵害以后所遭受的生理疼痛和精神痛苦。因此法人不可能存在精神损害。其原因在于:其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法律人性色彩的集中体现,是以人为本和法律人文关怀思想的产物。法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尽管一定程度上负载着人们的情感,但是,法人,相对于这世界终极价值源泉的自然人而言,只能是手段,因此法人不具备承认其精神损害人本关怀的价值基础。其二,现实生活中,法人精神利益的丧失,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如企业收入的下降,利润的减少,这些损失都可以通过主张财产赔偿,或其他民事

5、责任方式的承担来予以弥补。因此,凡是精神损害,必须与自然人相联系,而与组织体无关。这也正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以及我国民法将精神损害的主体范围限定于自然人的原因所在。  因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的具体内涵可以界定为自然人因人格权或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受到的生理疼痛、心理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绪。当当事人一方遭受精神损害时,如果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方式的民事责任都无法使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恢复到未受侵害前的状态,此时使受害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来抵消、减轻他的精神痛苦则成为最佳的选择。那么,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一国法律所确认的以财产赔偿的方式来救济和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

6、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性的立法模式比较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性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各国(地区)都曾在立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做出相应规定。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可以总结为三种模式:  1.概括主义。这种模式在法律上不具体列举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而只做出一个概括,抽象的规定。法国法即采取此种模式。《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这里的损害即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起因十分广泛。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援引该条

7、规定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2.列举主义。这种模式具体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德国法采取这种模式。《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对于非为财产损害的损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请求以金钱赔偿。并且在其847条对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依据这条规定,德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局限于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贞操权。  3.折中主义。这种模式采取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根据《瑞士民法》的规定,尽管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也要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但由于该民法典第28条于世界上首次提出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更

8、于《瑞士债务法》第49条规定了因过失损害他人人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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