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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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德力格仁贵 山西赵煌律师事务所[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维权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对其遭受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损害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已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但是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很完善,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试从精神损害制度的立法体系、适用范围、请求主体以及赔偿数额标准等几个方面进行浅析,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精神损害适用范围

2、发展完善一、精神损害的内涵和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一)精神损害的内涵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成果的总称。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精神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物质即人脑的产物,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法律上的精神,主要指精神活动,并且是与精神损害(赔偿)相联系的,它包括生理和心理上的活动以及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而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造成公民生理

3、、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痛苦主要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等导致公民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焦虑、不安、悲伤、抑郁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指公民、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及其他民事权益进行不法侵害,造成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包括肉体痛苦、精神痛苦),损害后果严重,因此由被告承

4、担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二)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更进一步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物质利益的保护和精神利益的保护。首先,有利于抚慰受害人。虽然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倘若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金,有利于缓和、解除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慰藉其受损害的感情,从而逐渐减轻、消除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有利于恢复其身心健康。其次,有利于惩罚侵权人。责令加害人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财产补偿,这本身就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绝大多数正常人明知侵权是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不会愿意支付抚慰金,而且支付抚慰金会或多

5、或少地影响到承担责任者的物质生活乃至精神状况。这种惩罚力度的大小,则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损害程度、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有关。同时这种赔偿可以引导加害人尊重他人的权利,教育其更好的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与他人和谐相处。再次,有利于教育公民。责令侵权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这将从另一方面发挥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防止并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保护人格权的目的。”最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对社会主义

6、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和建立起步较晚,1986年的《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奠定了一个里程碑。《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是第一次已成文法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公民的某些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金钱赔偿。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

7、见》第150条进一步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格意识的觉悟,各种请求人格权保护的案件越来越多,《民法通则》第120条不适用也越来越明显。我国采用司法解释对此条内容进行扩充。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不但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扩大了精神损害的范围,而且对精神损害的请求人的适格条件与人民法院的管辖受理也给予明确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解答》都是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而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没有得到凸显,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更是空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8、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43条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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