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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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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实施对交通肇事案处理的影响摘要当前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导致交通肇事犯罪后出现许多问题,引发大量社会矛盾。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使许多走在维权路上的人们有了一部行动指南,尤其是对交通肇事案处理中的一些热点、盲点问题在法律上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虽然只有6条,但它的实施必将对交通肇事案的处理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侵权责任交通肇事 :D938:A 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在2010年7月1日前有两个,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2、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交通安全法》,其中前者对很多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可执行力很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而其中有些关于侵权的规定与前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交通安全法》有所不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新法优于旧法。故不同部分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对处理交通事故方面会带来如下变化: 一、权利主体的变化 (一)求偿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3、赔偿费用。这无疑增加了一个权利人,即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的人或单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诉讼主体。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很可能医院为了人道主义垫付受害人医疗费,或者受害人的朋友或受害人的工作单位等垫付了丧葬费等。这样的规定无疑给了这些付出爱心的人或单位一种法律救济手段。特别是在受害人不明确或受害人家属主张权利不便利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二)赔偿主体。 1、借车出事故由使用人赔偿。随着我国家庭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家用小轿车已“飞入寻常百姓家”,亲朋好友、同事邻居外出办事,为了出行方便,有时借用他人的
4、车辆,而被借者碍于情面,不好拒绝。但世事难料,一旦借车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面对巨额赔偿费用,借车者往往推脱逃避责任,将矛盾推给出借者,有时导致朋友绝交,亲戚反目,出借者是“好心得不到好报”。受害人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往往将出借者和借车者同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此前法院的习惯做法也是让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出借者承担的法律风险巨大。实际上机动车出借借后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发生分离,所有人没有占有和操控车辆,无法预测和控制车辆运行风险带来的损害,因此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
5、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条规定明确了在借用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比如没有审查使用人有无驾驶资格、比如未告知使用人提供的车辆是否适驾等,也只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与使用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2、车辆未过户出事故后由受让人赔偿。机动车
6、转让并实际交付,但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变更所有权登记,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此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受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拒绝赔偿,当原车主提出申请赔偿时,保险公司又以原车主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赔偿。《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了车辆转让交付但未过户的情况下,只要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才由受让人承担赔偿
7、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也适用赠与、继承等转让情况。 二、有关逃逸的问题 现实中有很多驾驶员在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选择了逃逸。而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事后逃逸的属于保险公司拒保范围摘要当前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导致交通肇事犯罪后出现许多问题,引发大量社会矛盾。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使许多走在维权路上的人们有了一部行动指南,尤其是对交通肇事案处理中的一些热点、盲点问题在法律上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虽然只有6条,但它的实施必将对交通肇事案的处
8、理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侵权责任交通肇事 :D938:A 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在2010年7月1日前有两个,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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