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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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日期:2006-01-1611:31:13作者:来源: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1961年12月2日制定,1972年11月10日、                                     1978年10月23日、1991年3月19日                                    在日内瓦修订           目   录第一章 定义第1条 定义第二章 缔约方总的义务第2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第3条 受保护的

2、属和种第4条 国民待遇第三章 授予育种者权利的条件第5条 保护的条件第6条 新颖性第7条 特异性第8条 一致性第9条 稳定性第四章申请育种者权利第10条提交申请第11条优先权第12条申请的审查第13条临时性保护第五章育种者权利第14条育种者权利适用范围第15条育种者权利的例外第16条育种者权利用尽第17条行使育种者权利的限制条件第18条管理商业性活动的措施第19条育种者权利期限第六章品种名称第20条 品种名称第七章 育种者权利的无效和终止第21条 育种者权利的无效第22条 育种者权利的终止第八章 联

3、盟第23条成员第24条法律地位和办公地点第25条机构第26条理事会第27条联盟办公室第28条语言第29条财务第九章本公约的履行;其它协定第30条本公约的履行第31条缔约方与受先前文本约束国家之间的关系第32条特别协定第十章最后条款第33条签字第34条批准、接受或核准;加入第35条保留权第36条有关法规和受保护植物属、种的通讯交流;信息公布第37条生效;先前文本的关闭第38条本公约的修改第39条退约第40条保留现有的权益第41条本公约的原始文本和官方文本第42条文本保存机构的职责  第一章 定 义第1

4、条 定 义   本文本的目的:   (i)“本公约”系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目前的文本(1991);   (ii)“1961/1972年文本”系指1961年12月2日制定的, 1972年11月10日补充修订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文本;   (iii) “1978年文本”系指1978年10月23日制定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文本;   (IV)“育种者”系指   ——培育或发现并开发了一个品种的人;——上述人员的雇主或按照有关缔约方的法律规定代理雇主工作的人;或——视情况而定,上述第一个人或第

5、二个人的继承人;   (v)“育种者的权利”系指根据本公约向育种者提供的权利;   (vi)“品种”系指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不论授予育种者的权利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该植物群可以是:   ——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表达的特征来确定;   ——至少表现出上述的一种特性,以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并且   ——作为一个分类单元其适用性经过繁殖不发生变化;   (vii)“缔约方”系指参加本公约的一个国家或一个政府间组织;   (viii)“领土”对于缔约方来讲,当缔约方是一个国家时,则

6、指那个国家的领土;当缔约方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时,则为该政府间组织制定的协议所适用的领土;     (ix)“主管机关”系指第30条(1)款(ii)所述的主管机关;     (x)“联盟”系指根据1961年文本成立并在1972年文本、 1978年文本和本公约中进一步提及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Ⅺ)“联盟成员”系指196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的缔约国家或缔约方。第二章缔约方总的义务第2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每个缔约方应授予和保护育种者的权利第3条受保护的属和种(1)[已是联盟成员的国家]受19

7、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约束的各缔约方应实施本公约规定条款。(ⅰ)从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适用于19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规定的所有植物属和种,也都于上述之日起适用于本公约;(ⅱ)最迟自上述之日起,至五年期满时,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2)[联盟的新成员]不受19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约束的各缔约方应实施本公约规定条款。(ⅰ)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至少适用于15个植物属和种;(ⅱ)最迟自上述之日起,至10年期满时,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第4条国民待遇(1)[待遇

8、]在不损害本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前提下,缔约方的国民以及自然人居民和在缔约方的领土内有其注册办事处的法人,就育种者权利的授予和保护而言,在缔约方各自的领土内,相互享有另一缔约方根据其法律所给予或将给予其自己的国民同等的待遇,只要上述国民、自然人或法人遵守上述另一缔约方对国民的规定条件和手续。(2)[国民]在前款中,“国民”的概念是:如果缔约方是一个国家,那么就指那个国家的国民,如果缔约方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则指那个组织各成员国的国民。 第三章 授予育种者权利的条件第5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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