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视角下的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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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视角下的虚假诉讼文

2、 王朝勇李嘉桐【虚假诉讼】狭义的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或当事人与案外人相互勾结,通过伪造、篡改证据,虚构证言等方式获得相应裁判,以此得到非法利益;广义的虚假诉讼即恶意诉讼,一方面包括了狭义的虚假诉讼,另一方面是指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一方为获取不法利益而恶意诉讼或者当事人之间虽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为不执行裁判结果而滥用诉讼权利如管辖异议、执行异议,实现拖延诉讼的目的。证据视角下的虚假诉讼文

3、王朝勇 李嘉桐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认为,“每个人在法律中应该拥有自由,而所谓的自由,是每一个守法的公民在合法的时候不受任何其

4、他人干涉,想其所愿想、说其所愿说、去其所愿去的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主张:“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回望历史,司法改革者们均肩负双担——一面是公民的权利(自由),一面是对滥用权利者的制裁,他们寻求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利益平衡点,试图构建出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法律秩序。而诉讼是法律秩序之构建在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之一,通过诉讼,当事人间原本紧张对立的法益有所缓和,司法机关得以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进而推动构建和谐的法治环境的进程。然而,随着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入,一些人不再将法律作为护佑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而是行走在是与非的灰色地带,近年来这种现象主要表现为通过伪造证据构

5、建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阻碍社会主义法治进程。1虚假诉讼近几年,虚假诉讼出现率逐年递增,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仅2007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两级法院就发现查处虚假诉讼案件59件,涉案金额高达3900余万元;截至2008年5月,浙江各级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107件。从2008年至2009年3月底,浙江检察机关共查办虚假诉讼案件60件,其中已有45件经抗诉或再审建议得到了改判。现有数据显示:浙江省温州市从2012年至2014年9月,相关部门查处虚假诉讼201件,审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22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77件、103人,法院刑事判决

6、25人;江苏省常州市从2011年到2013年,查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50余起,涉案标的达2000余万元。(一)虚假诉讼之概念关于虚假诉讼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应对其作狭义与广义之理解:狭义的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或当事人与案外人相互勾结,通过伪造、篡改证据,虚构证言等方式获得相应裁判,以此得到非法利益;广义的虚假诉讼即恶意诉讼,一方面包括了狭义的虚假诉讼,另一方面是指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一方为获取不法利益而恶意诉讼或者当事人之间虽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为不执行裁判结果而滥用诉讼权利如管辖异议、执行异议,实现拖延诉讼的目的。(二)虚假

7、诉讼之产生原因虚假诉讼增多有其存在之土壤,笔者认为,对虚假诉讼的成因分析,应从三个角度看:一是社会环境。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但文化的发展却未与经济并行,造成意识与物质脱节的状态;二是法律环境。民法尊崇私法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导地位,法官在诉讼扮演消极角色,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这造成虚假诉讼审查难的问题。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较所获利益低,法律的威慑力不够。三是人文环境。一方面当前我国法官办案压力大,案多人少的大环境让法官难以仔细甄别虚假诉讼,让行为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一些人唯利是图,企图用构建虚假诉讼的方式拖欠债款、多分财产。(三

8、)虚假诉讼之特征实际上,虚假诉讼之性质与《合同法》中关于“阴阳合同”的性质相似。虚假诉讼行为人通常用一个看似合法的诉讼请求获得合法的执行依据,实际上多为转移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虚假诉讼在实务中表现出如下特征:其一,从行为主体看,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常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由于虚假诉讼需要行为人之间对现有言词证据或书面证据进行相互印证,具有亲密关系的行为人之间便于串通证据,节约“行权”成本。其二,从涉案标的看,虚假诉讼涉案金额较大。以低成本获得高额不当收益正是虚假诉讼行为人违反程序侵权的动力。其三,从当事人到庭率看,虚假诉讼当事人到庭率较低。由于

9、虚假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为给法官查清案件事实设定阻碍,虚假诉讼行为人通常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其四,从案件处理结果看,虚假诉讼通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因虚假诉讼行为人间事先进行充分的对质准备,在庭审现场一般不会出现双方激烈对抗,多以接受调解获得执行依据。(四)虚假诉讼之表现形式实务中,虚假诉讼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分类总结,认为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基于先有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消灭后原告为获得非法利益而恶意诉讼被告,如乐某某诉某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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